離婚后怎樣取消對方探視權_離婚后,如何取消對方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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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探視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規定探視權是未成人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利的具體體現。從法理上說,探視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一種派生權利,這種身份關系,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對子女的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存在,探視權就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剝奪。所以,探視權既是父母的權利,實質上,也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義務。
- 對方提出要見小孩的要求是沒有辦法拒絕的,探視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有過分的行為可以報警,自己是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的,中止探視權要由法院來判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夫妻離異后,因探視子女引起的糾紛成了離異夫婦的另一場爭斗。其結果,傷害最大最深的是無辜的孩子。法律的功能畢竟有限,和諧的親情還得依靠道德的力量。父母親的恩怨不該再轉嫁到無辜的孩子身上。如有疑問,還可以隨時咨詢律師,他們多年豐富的專業經驗,會給您提供不錯的解決方法。
1,探視權是法定的,協商一致才能自動放棄。
2,如果有證據證明探視者會對監護人構成嚴重傷害,如:精神病暴力傷害的行為、吸毒后傷害的行為等,可以起訴法院判決。謝謝邀請,夫妻離婚,有監護權的一方,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和剝奪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探視孩子的權利。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男女雙方有責任和義務承擔起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用。同時還規定,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法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孩子也有探視父親或者是母親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是任何人不能剝奪的。
如果沒有孩子監護權的一方,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或者是其它的經濟來源,但又拒不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有孩子監護權的一方拒絕對方探視孩子,這是屬于民事矛盾糾紛。要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喪失了體力勞動的能力,既沒有收入,又沒有任何經濟來源,不撫養孩子,要探視孩子,遭到對方拒絕,對方的拒絕行為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如果對孩子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正常的繳納了對孩子的撫養費用,履行了自己對孩子的義務。無故被對方拒絕探視孩子,可以將對方告上法院,依法正常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或者是更換對孩子的監護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對方提出要見小孩的要求是沒有辦法拒絕的,探視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有過分的行為可以報警,自己是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的,中止探視權要由法院來判定。推薦閱讀:的認識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問題我與前妻離婚后,協議孩子歸我撫養,每周六前妻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但我發現,每周孩子從其母親回來后,都對我有抵觸情緒,也漸漸不聽我的話,經常與我頂嘴吵架。我感覺前妻的探視直接影響了我們父子之間的關系,沒有一個和諧的氛圍,對孩子的生活、學習都非常不利,我能否起訴前妻取消她對孩子的探視權?解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明確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而且該條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確實發現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可以申請法院中止對方的探望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法確定了探視權的可訴性。筆者認為,探視權是一種權利,也更加是一種義務。夫妻離婚后,不改變孩子與父母的血緣關系,也不因此減少父母對孩子的,探視權從某種程度講也是為了保障離異家庭的孩子,盡量較少孩子的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傷害。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卻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有確實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并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卻屬不利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其探望權。但這并不代表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義務的免除,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了:“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這說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