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治安管理處罰法_銷贓治安處罰?
特邀律師
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收繳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處理基本一致。追繳和收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規定上繳國庫。3、依據不同。追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收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
收繳與追繳的區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1.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不同。收繳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而追繳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2.所指向的對象范圍(客體)不同。收繳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而追繳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但是,對二者的處理程序與結果卻是基本一致的。無論是收繳,還是追繳的財物,如果屬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即應當及時返還;如果屬于沒有被侵害人的收繳或追繳的財物,則應登記造冊,并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 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 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贓款贓物是指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依據法律的規定,對于一切的違法所得,都需要進行追繳,而有些人會收購贓款贓物,然后高價再轉手,這是違法犯罪的行為,那么收贓的治安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銷贓怎樣進行治安處罰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收購贓款贓物未構成犯罪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