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協議房產贈與_離婚協議將房產留給子女是贈與還是?
特邀律師
這種離婚協議約定把房子給孩子的都是夫妻之間為了離婚達成的條件,既然婚已經離掉了,贈與房產即使沒有過戶一般也不能隨意撤回贈與,為什么?你想一下,如果這種情況下都可以撤回,那么不就相當于鼓勵這種為了達成離婚可以隨意許諾,然后再通過撤銷的手段撤回贈與么?這種帶有人身屬性的離婚贈與與一般的贈與是不同的,雖然合同法中對贈與有所規定,只要房屋還未過戶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婚姻法中也有明確規定,應尊重夫妻之間有關離婚協議的約定,這種情況下是無法撤回的,即使贈與人主張撤回,一般也很難得到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的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而子女由于年齡小或者其他原因在該協議上簽字表示愿意接受贈與的情況的確不常見,但即使沒有子女的簽字,也不能否認此類條款的約定是在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事實上可以理解為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子女的贈與。同時,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對家庭內部及對父母一方或雙方的債權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我是律師說財富傳承,關于婚姻家庭、房產等話題我最擅長,離婚不僅是感情的破裂,也是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共同財產的分割分配過程,每個人都喜歡關注的話題。
出現離婚糾紛的時候,能夠坐在一起簽訂離婚協議,心平氣和的處理離婚問題的非常少,即使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有時也會以各種理由反悔、否認、不想實際遵照執行。
有時坐下來與對方簽訂《離婚協議》,細致的爭論每個細節問題,其實并不是真的要離婚,僅僅是在賭氣,是在試探對方的心思和反映;
還有的,一方無理取鬧,糾纏不休,另一方為了安撫對方,完全按照對方的意思,說什么就寫什么,提什么條件都答應,象一場小鬧劇,也許經常上演。
這些情況下《離婚協議書》是有了,并沒有離婚,又在一起熱熱鬧鬧的過了幾年,最后還是沒有過下去,不得不離婚,真的離婚,走上法庭的訴訟離婚。
再翻出當時寫的《離婚協議書》主張按照約定的內容分割財產,另一方當然反對,不同意分割方案,不同意承諾的所有內容,聲稱并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看看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是存在生效和不生效兩種情形
1、生效了,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并且通過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的形式解除了雙方婚姻關系,則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反悔;單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起訴。
2、沒有生效,即雙方沒有登記離婚,也沒有在訴訟離婚中同意履行約定,則離婚協議的條款沒有約束力,約定的內容均可以反悔,最終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分割。
現在要討論的是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贈與孩子房產,雙方離婚,協議生效后贈與的房產能不能要回,收回贈與的想法?
這種情況下任何一方均不可以反悔,撤回贈與的意思表示(房產沒有實際過戶);或者收回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屋(房產已經過戶登記到孩子名下)都是不允許的。
1、將雙方的房產贈與給孩子,是一種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達成協議必須遵守;
2、以離婚為前提贈與給孩子的房產,無論是交付還是未交付,約定不能反悔,不配合過戶的,另一方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反悔的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中贈與房產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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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贈予還是別的,必須去公正了才有效,否則容易出爾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