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贈予孩子被執行_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孩子的房產能要回來嗎?
特邀律師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正常情況都應該做財產保全,法院查封被告人的財產,避免被告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
如果由于操作失誤,在訴訟過程中沒有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以至于被告人在訴訟期間跟妻子離婚并把房子贈與給其兒子,這種情況如果被執行人還有別的財產的,為了更便于執行你可以申請執行別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其它財產可供執行,那就只能執行該贈與財產,但是要注意其兒子不是債務人,所以執行過程你不能直接追加其兒子作為被執行人,要根據房子是否已經轉移分三種情況來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房子已經根據贈與協議進行了轉移登記至其子女名下的,這種情況你必須通過撤銷之訴來解決,不能直接執行該房產、也不能直接追加其子女作為被執行人。通過撤銷之訴撤銷贈與合同,使贈與沒有法律依據,就可以直接執行贈與財產了。
另一種是房子還沒有過戶的,如果是通過單獨的贈與協議來約定的,只要房子還沒有過戶,法院不需要追加其子女作為被執行人就可以直接執行該贈與房產。
第三種情況是贈與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這種情況不管房子是否已經過戶,都必須通過撤銷離婚協議關于財產贈與部分才能對房產進行執行。
同時還需要注意,贈與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再撤銷贈與后還面臨共有財產分割問題,先由夫妻兩個人協商怎么分割,如果協商達成協議不是公平分割或者是沒能達成分割協議的,各地法院在執行時出現不一致的現象,有的法院要求你先提出析產訴訟,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后才執行,有的法院直接執行。本律師認為,先進行析產分割才符合法理,因為如果沒進行分割就執行,有可能會侵犯共有人的財產權利。
答:一般不可撤銷。
一、若財產分割協議是法院的調解書的形式,因調解書系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分割協議中贈與財產給子女的,當然不能撤銷。
二、若財產分割協議是在民政部門離婚時,所達成涉及贈與財產給子女財產的分割協議。一般情況下仍不可撤銷,理由為:
a、因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根據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果不能舉證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不予支持。若贈與方不能證明在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情形的,則協議有效并不可撤銷。
b、雖然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項規定,贈與具有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撤銷權,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以撤銷,但婚姻法強調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法律約束力,不可擅自變更或撤銷。以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法律約束力,對抗任意撤銷權的任意性。根據特別法(婚姻法)優于一般法(合同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即婚姻法)的規定。
c、離婚時,父母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以使子女有更好的經濟物質基礎健康成長,這既是一種法律義務,同時也是一種道德義務。即使按合同的規定,附有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當然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財產比較復雜,涉及到贈與財產是動產或不動產、贈與財產的權利狀況、贈與是否附有條件等等復雜情況,上述不予撤銷也只是一般性原則,具體的糾紛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處理。
以孩子的名義去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約定內容,當然了,協議是你們夫妻簽署的,你也可能是案件中的被告。
謝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的自始無效。
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你必須拿出惡意串通的證據來支持自己主張;
這些證據包括:債務糾紛時間在贈與協議之前;夫妻偽造贈與協議;假離婚的證據;虛假訴訟的情況。
對于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謝邀,比較難,分兩種情況,一是沒過戶可以行使撤銷權;具體情況還要結合證據材料由法院審理。二是已經過戶的情況基本上不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