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_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特邀律師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范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并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等等。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是一種典型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定,即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雖然僅僅兩句話,但因不同解讀,理解不一,基層執行起來非常困惑。目前,大家比較一致的意見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依法”強制拆除之規定,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說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實施強制拆除的步驟。與此同時,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時還要做到兩點:一是要進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又不拆除時才能強制拆除。但是,由于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清晰,基層執法部門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時發布、公告什么內容等問題上,意見很不一致。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行政機關已依法啟動了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對人進行了催告;(2)行政相對人在接到催告書后,仍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3)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義務且沒有正當理由。符合以上三個條件,行政機關可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按照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