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依法可以采取多種措施_行政法規不可以設定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特邀律師
主要有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強制傳喚。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以公安為執法主體的法律比較多,具體適用強制措施還要看是依據哪部法律執法。
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具體理由如下:
1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2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3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4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6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產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您要的答案,應該是百分之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第三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機關采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一條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是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71條。這是與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并稱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的重要法律,把行政機關的強制措施納入法治軌道。
您好:《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根據本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行使調查權時可以條取下列監察措施:(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分有關的材料。暫予扣留、封存是監察機依法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采取的一項臨時的措施。目的在于防止違反行政紀律的單位或人員藏匿或者毀滅證據,以便及時有效地查清案件。需要暫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必須是:第一,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第二,與監察機關調查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一定關系,能夠或者可能證明該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真實情況的。采取暫予扣留、封存措施,必須嚴肅慎重,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在暫予扣留、封存期間,要妥善保管被扣留、封存物,不得損毀、丟失或者做其他目的使用,以便在案件查處結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案件期間,發現某些財物如現金、證券、家用電器、金銀首飾、古玩字畫、家具、衣物等可以證明案件情況,或者發現上述財物的取得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有權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案件涉嫌人員對上述財物不得變賣、轉移。這是監察機關對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提出的一種紀律要求,被責令單位和人員有義務對上述財物予以妥善保管,保持原狀,不得損毀和滅失。此種強制措施的期限,只限于案件調查的期間,案件結案后,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財物進行處理或解除不得變賣、轉移的命令。(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所謂違反行政紀律嫌疑人員,是指有可靠線索和證據表明存在違反行政紀律行為,但尚未得到最后證實和處理的被監察人員。本項規定的措施帶有命令性質,具有約束力。通常是在監察對象拒絕或者拖延接受監察機關的調查,或者可能發生其他影響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情況而采取的措施,監察機關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被責令人員必須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并如實解釋和說明問題。采取這項措施,是為了保證監察機關能夠及時查清事實,準確判斷嫌疑人行為性質,正確處理監察事項。本項規定還特別強調,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時,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事。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一方面,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本項規定的措施,保證案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同時又要慎用這項措施,切實尊重和保障監察對象的合法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所謂暫停執行職務,是指暫時停止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代表行政機關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執行與其所擔任的行政職務有關的公務活動。根據本項規定,建議有關機關暫停其執行職務的前提必須是該人員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嫌疑。目的是防止其在繼續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在繼續執行行政職務的情況下給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損害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同時也為了排除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者進行公務活動給調查工作帶來干擾和困難的可能。監察暫停機關在案件調查處理的整個期間或者某一階段,可以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或者從事公務活動,保證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這種暫停執行職務的措施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臨時性、預防性的措施。在調查終結后,對確屬違反行政紀律的,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和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暫停執行職務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過程中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所以,對不存在違紀事實的,或已經給予行政處理的,都應及時提請有關機關停止執行暫停執行職務的措施。
你好對于交通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傳喚、強制傳喚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拖曳、鎖定機動車滯留駕駛證、行駛證收繳非法裝置或者牌證
【答案】本提問之問題,是關于行政機關頒發“行政許可證”或“證明文件”的問題,該題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予以回答,法條附后,請參閱。
附《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