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有哪些_論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特邀律師
原創文章,轉發注明! 現行公司制度股東會公司事項的決議采用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在此種原則下股東的權利往往被大股東所控制。因此,在實踐中小股東的權益被大股東的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中小股東的權益造成了重大損失。作為公司的小股東,為公司的合法投資人,應依法享有公司的各項權益,分享公司盈利所產生的利潤和分紅。因此,小股東如何保護自身的權益,如何在自身權益受到大股東侵犯時,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小股東而言就至關重要。本系列文章,筆者將以現行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為基礎,結合司法審判的相關情況,對此進行梳理和總結,以使小股東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時考慮到股份公司的特殊性,本系列文章除有特別說明,更多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論述和探討。 本文為大家分析和探討股東知情權制度: 一、股東知情權的定義 股東知情權是公司股東對公司財務、經營、管理等信息享有知情權而設立的制度,是股東的法定和固有的權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權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權,受益權等其他核心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 二、股東知情權的作用和意義 因現代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現象越來普遍,因此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情況或信息真實了解和掌握的權利,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基礎性權利,不僅直接涉及到股東自身權益的實現,而且與公司管理是否規范化緊密相連。并且,從立法價值取向上看,股東知情權關鍵在于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作為公司的中小股東,因公司的控制權掌握在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手中,因此享有對公司財務、經營、管理、重大決策的知情權,能有效對公司進行監督和管理,避免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的的合法權益。 三、現行法律法規對股東知情權制度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 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根據《公司法》的上述規定,股東享有有的知情權內容和權限如下: 項目 權限 說明 股東會會議記錄 查閱、復制 若公司拒絕查閱、復制的要求,則無需書面申請并說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訴至法院。 董事會會議決議 查閱、復制 若公司拒絕查閱、復制的要求,則無需書面申請并說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訴至法院。 監事會會議決議 查閱、復制 若公司拒絕查閱、復制的要求,則無需書面申請并說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訴至法院。 財務會計報告 查閱、復制 若公司拒絕查閱、復制的要求,則無需書面申請并說明目的等前置程序,即可起訴至法院。 公司會計賬簿 查閱 需要向公司提供書面申,并說明目的;只有在此前置程序完成,在公司15內未答復或拒絕后方能起訴至法院。 四、股東關于對公司會計賬簿的查詢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各項經濟業務事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此,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因此股東對會計賬簿的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李淑君、吳湘等訴江蘇佳德公司股東查閱原始賬據知情權糾紛案【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2009)宿城民二初字第00448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終字第319號民事判決書(二審)】亦明確支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與會計賬簿相關的原始憑證的訴請。股東賬簿查閱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 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應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 五、股東行使知情權有權聘請專業的服務機構協助進行查詢,或委托他人進行查詢 按照現行公司的規定,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包括查閱和復制兩個權利,對于涉及到公司的會計賬簿,公司記賬的原始憑證,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只能有查閱的權利,而沒有復制的權利;但是,公司的會計賬簿是公司財務數據、財務情況最基礎的依據,是股東參與和了解公司運營狀況的關鍵材料;基于此,在司法實踐中若股東申請聘請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協助股東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司會計賬簿,及其他相關文件進行查詢,法院都會判決認可股東的請求。 例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4)寧商終字第1534號上訴人趙化善與上訴人南京悅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法院認定: 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具有一定專業性,趙化善要求悅昌公司提供上述資料給其委托的專業人士查閱,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原審判決在要求相關人士應保守秘密的前提下予以準許,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同時,對于股東委托他人進行查詢或復制在司法審判中也有相關案例對此進行了確認。 六、股東知情權行使的限制 (一)知情權行使范圍的限制 股東知情權有利的維護了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股東知情權的形式不是無限制的,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對會計賬簿的查詢權限,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作了擴大使用外,對股東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會議決議等的查詢嚴格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范圍行使;例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4)寧商終字第1534號上訴人趙化善與上訴人南京悅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訴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二審案;都對此作了明確的認定。 但同時,若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股東對知情權查詢的范圍有規定,則法院可依據公司章程的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判決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向股東提供相關材料。 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5)蘇商外終字第00035號ROONEYLIMITED與常州雍康置業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法院認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憲章,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原則上有權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來主張知情權。因此,對于雍康公司章程中第12.2條(b)和(c)項規定,其內容是要求在指定時間內向各方股東提供詳細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銷售及其他收入的分析、預算審核、相應月份的收入和資本預算的核對結果以及當月的資金來源和應用的報表(董事會需要時)。該規定的內容具體、明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股東間的意思自治與公司法的價值取向并不相悖。 (二)股東行使知情權不得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或具有其他不正當目的 由于股東的知情權涉及到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也應適當照顧公司的利益,使雙方利益衡平,故知情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并受有一定的限制。特別對于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由于會計賬簿能夠體現公司深層次的經營管理活動,為了防止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則明確要求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股東不得有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正當目的”。 七、《公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對股東知情權進一步的完善和細化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公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在第十三條至十八條,用了六個條款對股東知情權作了更進一步的規定。具體的,在第十三條中明確了在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時,股東必須具有公司的股東身份,否則將面臨被駁回的境況;在第十四條中,明確了股東知情權為股東的固有權利,不因股東注資有瑕疵,公司章程有約定或股東之間有些約定,而剝奪股東知情權的形式;在第十五條中,明確了法院應判決給與股東行使知情權必要的時間、場地等,并確認股東有權利委托相關人員代理行使知情權的相關事宜;在第十六條中,明確了股東有權查閱會計賬簿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材料的權利;在第十七條中,明確了股東行使知情權的不正當目的的范圍,即為股東利益、損害公司利益、損害股東共同利益等;在第十八條中,確認了公司無法提供相關材料時,股東有權起訴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征求意見稿對在實踐中股東知情權行使面臨的相關問題,在法律層面上進行架構,雖然相關內容早已在司法審判中得到適用,但隨著《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正式實施,將為股東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 八、股東知情權行使的方式和條件 股東行使知情權,對于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股東在向公司口頭或書面申請后,若公司拒絕,則股東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進行要求公司協助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公司會計賬簿,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有在書面申請公司查詢,并說明目的后,若公司15日內未答復,或拒絕公司的查詢行為,股東方能夠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配合進行查詢。 同時,在司法實踐中若股東未能按照上述約定進行書面申請,考慮到案件的進展情況及駁回股東起訴后,股東在另行發出書面申請后,再另行起訴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解決糾紛效率降低等問題,以及為更有利于處理當事人的糾紛目的,法院也會根據情況,在無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定股東已經履行申請和告知義務,進而支持股東的訴訟請求。 綜上,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對公司的運營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管和了解的關鍵權利。特別對于中小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制定等情況下,進而通過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股東能夠比較清晰的掌握公司實際情況,避免大股東或實際控人侵犯公司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是對股東權的高度概括。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擴展資料: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現狀小股東被排擠出決策層、管理層而且被剝奪“知情權”及救濟。根據《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組成。它們的職能分別是:股東會是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都應由股東會決議。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常設領導機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作為股東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經營決策及管理活動。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可以檢查公司財務,并對公司董事、經理的行為的合法性及損害公司的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經理負責日常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法》第41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董事會的組成雖無強制規定,但基本上由大股東組成,小股東進不了董事會。而董事會具有決定公司 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決定公司生死的大權,這就必然導致董事會成為實際上的最高權利機構,而真正的股東會卻被架空。甚至股東、董事、經理三者合一亦不乏其人。監事會按照規定也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實務中民營企業中鮮有如此的做法),既然是股東代表,則自然由大股東充當。因此,往往地,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均為大股東或者由大股東“玩弄于股掌之間”。根據英國法律委員會對1995年到1996年間發生的股東訴訟的調查,大約67%的案件是因起訴者被排擠出管理層所致。在小股東無法直接進入公司決策層與管理層的前提條件下,小股東只能退而求其次,即要求知曉公司的運營情況。然而,由于小股東并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兼以有限公司的封閉性,使得股東在獲得期待利益的過程中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其利益實現必然陷入極大的風險中。只有當股東準確及時地知曉公司或董事的經營信息,即具有充分的“知情權”,才可能防止董事會損害股東的行為發生,以及于事后及時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從而保障自己的預期利益的實現。《公司法》的立法在這方面的缺陷,無法保證小股東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現行《公司法》在保障股東的“知情權”方面唯有第32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第176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事實上,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沒有“知情權”的概念,我們可以認為是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報告資料、帳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活動的權利。股東的知情權應該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第175條第二款之規定,可供股東查閱的財務會計報告僅僅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及利潤分配表。人民法院在實務中,也大多判令支持原告僅限于前述范圍內查閱會計資料。從世界的角度來看,英國1985年公司法中規定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年度帳目(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董事會報告及審計人的報告;美國《示范公司法》修訂本中規定一家公司應向它的股東提供年度的財務陳述書,以及有關聯公司的交易記錄。因為財務會計報告是董事會為股東查閱而準備的,而非原始的帳簿書類,股東僅憑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董事不正當經營行為之有無,故有股東帳簿查閱權之必要。帳簿查閱權,指股東查閱公司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所需的基礎資料(包括會計帳簿、會計資料和有關記錄)的權利。可以說,可查閱的帳簿范圍越廣,股東就能得到更充分、更真實的公司經營信息。因此,凡是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現狀的會計帳簿以及制作會計(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合同書、納稅申報表、電文等),尚應包括董事會會議記錄和監事會會議記錄均屬于查閱范圍。帳簿所依賴的各種會計資料會計原始憑證等相關帳簿記錄,不光對股東的投資策略產生影響,也便于股東對公司運營狀況進行監督。
新法對小股東的利益的保護體現在以下7個方面:
1、股東知情權:新法規定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如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但查閱會計帳簿,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股東的查閱要求不合理,有權給予拒絕公司拒絕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給予查閱;
2、股東大會會議,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主持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5、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公司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6、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7、按照新法第75條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小)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即小股東退出公司機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4)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具體問題類型,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聯合其他小股東,股東份額占10%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在會議上講他們的罪行揭露出來;還有就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你們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財務報告,這個只要是股東都可以的,沒有份額要求,保留好這些證據。具體還有其他問題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話我還可以給你介紹我們經濟法老師,她很厲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沒有空~祝你好運,把那些壞股東打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