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是不是股東_公司監事可以是股東嗎?
特邀律師
不是的。
公司股東、董事、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但是監事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監事不能擔任董事和企業的高管,這是公司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應當設立三個組織機構,即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進行決策,決策程序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表決。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職責主要是召集股東會會議、執行股東會的決議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主要負責: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如果不是公司的股東,則不需要承擔股東出資義務,相應地也不需要承擔經營風險,當然也不享有分紅的權利。
依據公司法,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監事,監事也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若違反義務,則可能面臨起訴和賠償責任。
公司的組織形式按照現行的公司法來規定的話,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公司的法人代表一般情況下是任公司執行董事職務,而監事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可以外聘監事,但是在公司設立時監事必須到工商局進行身份的驗證以及簽字,這樣才能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監事的職責是監督公司股東是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等等。所以監事一般情況下外聘的比較多,這樣就可以更好的執行監事這個職務的職責。
股東滿足一定條件,股東可以當選為監事。
監事的產生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51條)。
根據公司法第51條,監事可以從股東中產生,監事也可從職工中產生,也可以外部聘請。
高管不能擔任監事
公司法第51條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董事可以從股東中選舉產生,也可外部聘任,國有控股公司董事還應當有職工代表。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法217條)。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從股東中任命,也可以從外部聘任,也可從員工中聘任。
如果股東是董事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則該股東不能擔任公司的監事。
如果股東公司法14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則該股東也不能擔任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如果股東不是董事,也不是公司高管,也不屬于公司法146條所列舉的5種情形之一,那么該股東是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