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_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的含義是什么?
特邀律師
無論是新房買賣還是二手房買賣,簽合同的時候我們都會注意到這樣幾個字“不可抗力”,那么不可抗力究竟指的是什么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簡單來說,不可抗力條款其實是一種免責條款。通常的解釋是指在合同簽訂之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那么不可抗力究竟包括什么情況呢?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封鎖等;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在買賣雙方進行房屋交易時,合同中一般情況下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內容:1、不可抗力的具體內容;2、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的期限以及方式;3、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具體內容:1)如果因為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則應解除合同。2)如果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的履行,則一般采取延期履行的方式。3)凡是發生不可抗力的事故,當事方已盡力采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在不可抗力使用的過程中,大家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無論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都不影響直接法律的規定;2、不可抗力條款屬于法定免責條款:1)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果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2)如果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3、一般情況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但也有例外情況: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簽訂合同時,一般是不對不可抗力進行約定的。因為既然是不可抗力,就是不可預見的,這是法定的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所以,是無需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謝邀應答!不可抗力是免除當事人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一般抗辯事由,在合同法中,不可抗力免責是一項重要制度。, ,例如買賣合同鑒訂后,不是筌訂合同當事人難以預見的意外事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相關解釋并未對不可抗力做出具體規定,一般情形下,下列行為會被認定為不可抗力:1、重大自然災害,比如海嘯、泥石流;2重大社會非正常事件,比如暴動、示威;3、政府行為,比如突然的征收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