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婚的財產是怎么分割的_二婚離婚財產怎么分?
特邀律師
二婚是結婚離婚或喪偶以后,再一次結婚。二婚再離婚和第一次離婚時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首先,不管是未婚同居還是二婚同居,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便沒有形成婚姻關系,只能算作同居關系。從1994年開始,民政部發布了《婚姻登記條例》,我們國家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經合法登記的法律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關系。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當然,雖然國家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同居期間所積累的共同財產依然受到法律保護,當解除同居關系時仍然可以就分割財產尋求法律保護。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應當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便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分割。一般來說,同居期間財產也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一樣,具有高度的混同特點,很難涇渭分明地說清楚哪些財產屬于男方,哪些財產屬于女方。因此,法院一般會平均分割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明顯證據證明,某些財產是專屬于他一個人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再婚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的個人財產。再婚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或者由夫妻將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或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或由夫妻將婚前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財產后所剩余的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由雙方協議處理是指由再婚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協商解決。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也有助于雙方的自覺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財產的協議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動干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我家住宿州,2007年經媒人介紹,與一位離異女子再婚,當時她帶著11歲的兒子 。之后我們沒再生育,現在她兒子大了就想離婚,并起訴分割財產。可有18萬元和房子是我婚前的財產,請問律師,女方有權分割嗎?
如果確實屬于婚前財產,此案中的女方沒有權利分割,一般只有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才能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證據證明這18萬元和房子是婚前財產,女方是沒有權利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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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
(2)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呢?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即通常一方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這也不是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兩種情況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結婚未滿8年,但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3)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怎么辦?
《婚姻法》第33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夫妻之間因婚姻關系而存在的的撫養義務,雖然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但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但這種幫助是有條件的,一是生活確有困難,二是離婚所帶來的生活困難,自己確實無力解決;三是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的能力;四是經濟幫助的具體數額既要視一方的困難程度,又要考慮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具體如何分配:
第一,如果房子和貨車都是一方婚前的財產,那么應當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第二,如果房子是婚后共同財產,那么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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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要根據是否有財產協議來分析:第一, 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按照協議各自處理婚前個人財產。第二,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但是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于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財產分割。第三,再婚結婚后有協議的,也按照協議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同意婚前財產按照婚前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婚前財產處理。二、同意把婚前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您好,再婚財產一般是在民政局登記再婚申請后到領取離婚證時產生的財產,也就是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產生的財產,一般來說孩子是無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依據法律規定,再婚后有房產的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是這樣的。如果死者生前有遺囑的話,應當依遺囑辦。沒有遺囑的房產分配是:一,確定房產是屬于死者的。二,確定死者的第一程序繼承人。如果死者死亡時,其父母親還活著、有兒子和女兒的話,則原則上財產應該由其父、母親、妻子、兒子和女兒五人平分。如果死者死亡時,其父母親已經去世、沒有兒子和女兒的話,則由再婚的妻子一人繼承。下面是繼承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