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_私有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嗎?
特邀律師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民法總則》都有關于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款。《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此言謬哉!
我國《憲法》、《物權法》均無“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條款。《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細讀法條,可以這樣理解。首先,并非所有的私有財產都是合法的,非法私有財產顯然與神圣無關。比如走私、販毒、拐賣兒童,獲利甚多,但這顯然是罪惡血腥的財富;還有貪官用公權利獲利、不法藝人偷逃稅等等。如果一切私有財產都冠以“神圣”,諸多經濟、刑事案件都將無法偵辦。兩年前吾鄉一處級干部被查,抄出茅臺90多箱,茅臺若也神圣,誰還動得它?私產神圣,老賴財產如何執行?
再者,即便合法私人財產,一旦國家需要、公共利益需要,則必須服從國家征收或征用,而“神圣”與征收、征用是沖突、對抗的。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要服從于公共利益,這是任何一位公民都應該也必須理解接受的。比如1918年起,因國內外戰爭需要,蘇聯曾實行余糧征集制的“戰時共產主義”。
非法私有財產既不神圣,也無須保護,反而要用法律手段剝奪之。
首次寫入2004年憲法修正案!體現了我國私有財產入憲的重大意義。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修正案表明我國在憲法中首次確認私有財產權的地位,確立私有財產權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啊!這個問題好難呀。私有財產,這是人類生存所歷經,前行的結果,從原始社會一路走來至今,并不斷的得到充實。私有制,是以這一理念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制度,與公有制不同。公有制是馬克思根據當時的社會現象,制度的弊端辨證的思維,邏輯推理的理想社會,社會制度。這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前提是人們的思想需高度的統一,無私心雜念,物質充足。也就是今天提倡的精神文明和物資滿足,世界大同,再不需要國家,世界人民和諧相處,共同生活,按需所取,各自盡心盡力的去創造產品,物資,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沒有你爭我奪,矛盾。從人類發展看待這一理想,由原始社會的公有制到發展物資的充足后的歷程這是最理想的幸福社會。生產力高度發展,人們的生活所需已不再是辛苦勞做而為的。特別是以后智能機械的發展,并逐步替代人的工作,創造,生產更快,更歹的所需的物品,各國皆是如此,平衡得到發展,就不再需要爭奪,交易,交易的金錢時,人們都能坦然面對財富,據為己有的欲望自然而然也就淡化啦。等等,待到后人們去思索,完成吧。當今,在這些矛盾和需要沒有解決的情況下,各國的生產水平,發展速度不同的情況下,能者多勞,多勞多得,按勞取酬等方式,就是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全能量的解決現今的實際困難。這是現實的切實的正確方法,一步一步腳踏實地的向目標前行,調動全人類的力量,盡快的發展,完成,實現人類的宏偉目標。我堅信;水到渠成!為什么說資本主義發展到頂峰后就是社會主又呢?就是當社會發展到物資充足,智能代替人工的高度發展后,人們再不需要滿負荷工作時,生活必須品不再成為人們為此而努力時,工作只是時間上的需要時,財富也不再是人們的欲望時,社會就會轉向社會主義或高級的社會形式即社會主義。而社會主義也不是人類理想的社會,因為它不是最理想的社會,只是為最理想的社會打下基礎,償式。目前的私有,私有制的形式,都是歷史的必然,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不必太叫真,更不能超越時空,脫離實際,激進。人類的最終目標一定能實現,但不是現在,相應的矛盾,條件還沒有達到,面對現實,努力爭取,才是我們這一代或更多代的使命。謝謝!
首先,中國憲法從未也不敢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因為有違社會主義理念;但是第十三條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目前對于“公共利益”尚無法律明確界定,即使是新法《物權法》也回避了該問題,歷史的經驗是逐步將其量化;關于征收補償標準,目前亦未有國家統一標準,當前情況也統一不起來,所以都是地方立法指定征收補償標準,一般是給與合理補償,必須接受征收,注意是合理而非對價,這里可低可高,只要合符市場規律,政府是有絕對主動權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受憲法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時,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也就說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采用國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的權力;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實施。也就說明不能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必須對公民所征私有財產給予補償。
這個呢,不能使用財產當然是不可侵犯,那么有的人他這個私有財產的繼承,那么首先說自己,自己如果對他不孝的話,他可以通過律師,嗯,不讓自己自己繼承自己的一些我的物物財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