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 非親屬 探視_看守所判刑后非親屬如何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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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告訴當事人你想探視他,然后讓當事人向管教申請,管教批準后會給你電話通知,然后給你寄會見通知單,憑著會見通知單可以見人。看守所關押的一般是嫌疑人,原則上不允許
寫信告訴當事人你想探視他,然后讓當事人向管教申請,管教批準后會給你電話通知,然后給你寄會見通知單,憑著會見通知單可以見人。
看守所關押的一般是嫌疑人,原則上不允許探視及收寄信件、物品,但可以請律師代為探望。與本案無關人員,嚴禁會見。
法律規定的是,不是直系親屬確實不能探監,但現實是非直系親屬可以探監。
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三、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非直系親屬可以會見。親屬包括直系親屬與非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爺爺奶奶與爸爸。外公外婆與媽媽。非直系親屬,也就是旁系親屬,直系親屬以外在血統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及其配偶,如兄、弟、姐、妹、伯父、叔父、伯母、嬸母等。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分幾種情況:
未決犯:就是在偵查、起訴階段,一直到法院的判決生效為止,都是未決犯。這時候一般是不給家人會見的,律師可以會見。但也有幾種情況下經辦案單位允許是可以會見。像需要和受害人進行賠償、民事訴訟等,家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是可以會見的。
已決犯:就是判決已經生效的。這時候就可以會見了,但一般會限制人數,并有固定的時間。
還有一種就是有死刑犯的案子,因為死刑犯只有在執行的時候才會讓家人見面,所以同案犯即使判決已經生效也可能不給會見。
所以,如果有家人被關進看守所,要先弄清楚是在什么階段,如果有律師,律師會告訴你一切。如果沒有律師,可以向辦案單位咨詢,一般的來講,辦案單位也會告訴你;也可以向看守所、檢察院的駐所檢察室去咨詢。
辦案單位就是給你發各種法律文書的政法機構。如發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的一般是公安局;發起訴書的一般是檢察院;發開庭通知的一般是法院。你接到什么樣的文書案子就在什么單位辦理,就可以向該單位咨詢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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