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_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答案:錯誤。 因為,只有稅務等部門,在被處罰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才有權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而其它大多數行政機關沒有這項權力。 附:《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處理結果:
一、2009年8月27日《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2013年1月1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提示:
1、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均應依法追究,但法律規定僅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如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只追究刑事責任,不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2012年1月1日《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一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3、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28條第1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禾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