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官會隨便改判嗎_二審會不會改判?
特邀律師
你說的情況不符合常規。
按照常規,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法院開完庭后,如果不是特別明顯的錯誤,法官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即書面判決書出來之前是不會將結果告訴你的。這雖然不是法律規定,但是是一種慣例。這樣做的好處是,判決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如果當事人知道結果對其不利,往往會采取各種方法試圖改變這種結果。比如找領導、找關系,甚至向紀檢部門、政法委等部門反映,這都會結法官帶來很大的麻煩。如果當事人知道結果對他有利,也有的當事人會向各處吹牛,或向對方當事人顯擺,造成矛盾升級。所以,法官是很少在判決之前將結果告訴當事人的,不管是勝訴一方,還是敗訴一方。
所以我認為,一審贏了,二審開完庭了,一審法官打電話說二審要改判,這其實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1)一審法官案件判決完了之后,他的工作也就做完了,不應當再去干預或打聽二審的結果。如果打聽,就是不正常的情況。可能是一審做出判決后,他心里沒有底,想看看二審到底會怎么判。也可能是一審法官同你的關系不一般,特別關心這個案件。作為法官,無論哪種情況都是不應該的,嚴格來講都是違紀的做法。(2)二審法院開完庭之后,自己的書面判決結果還沒有出來,也不應該告訴一審法官。即使是上下級關系也不妥當。如果告訴,就有可能出現我上面說的兩種情況,即敗訴的當事人會試圖改變這種結果,勝訴的當事人也可能會拿這種結果生出很多事來。
當然,你的問題可能是讓我告訴你,如果二審結果對你不利怎么辦?
我認為有三種方式:
(1)就象我以上所說的,你可以找有關領導,特別是分管的領導出面,找承辦的法官干預案件,看能不能改變結果。如果有違紀現象,你也可以同時向紀檢部門、政法委等部門反映。這種做法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有時確實有效果。
(2)你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有的案件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有的案件只能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3)如果再審駁回了,你還可以在二年之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要求他們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如果抗訴申請被駁回了,那訴訟程序基本就終結了。
最后一道救濟方式就是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案件確有錯誤,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進行再審。這是一種兜底的措施。現實也是有的,我就經手過這樣的案件,所以有程序都走完了,只有最后這一招,也成功了。當然那花費的精力也是很大的。
如果遇到無良的法官用威逼的形式來要求調解的話,很有可能法官被做通工作了。你可以保留他對你威逼的證據的情況下進行調解,看是否滿意調解內容。如果不滿意可停止調解,繼續訴訟。那么如果他改判,你可以用他威逼你的證據作為申請再審的條件,說他徇私舞弊。如果被逼無奈,他還是繼續威逼或者威脅,達成了調解,那么調解書也可以申請再審,需要你提供違背你真實意愿,也就是他逼迫你的事實。不過我遇到的法官都很好,很多的確是為當事人考慮的,所以具體情況需要你自己分析。庭審主要憑證據,一般理論推理是不行的,有觀點就有證據才行。二審就是上訴,是上一級(即中級法院)。同一級法庭叫再審、重審第二次開庭。擴展資料:二審改判也只是沿用通說概念,本不意味著其是真正意義上的改判,而是續判,其改判的案件并非真正意義上的錯案,這主要因為二審改判的是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在二審中心主義中,一審法院判決是否正確,是以二審法院的認識和判斷為最后的依據的。但是我們應看到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如果沒有上訴審,未生效的一審判決于15日后就會成為生效判決。這也就是說一審判決生效后的變更就更難了。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二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這里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對事實的認定是不真實的,是以虛假的或者偽造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認定事實不清,是指沒有足夠的證據,沒有把案件事實查清就作了判決。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也一直在協助執行。 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一審二審都敗訴了,如果還是不服,只能申請再審。再審如果要是改判,總結起來就那么幾點,你有新證據且這個新證據能推翻愿判決。或者原判決的證據認定及法律適用有問題,在或者就是原判決的程序違法。你要具備上述條件之一,你的案子改判的概率就很大,除此之外,光就能不能啟動再審程序都另說,因為再審的啟動,是有一個審查的過程,審查不合格,駁回你的再審請求,審查合格就啟動再審。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您一一解答釋疑。
首先,因為我國是二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個案子經過了一審審判,到了二審審判得出的判決就是終審判決。如果你還是不服氣,你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申請再審了。再審需要在原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內提起,一般有三種形式,法院自己啟動再審,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申請再審,實踐中第三種用得最多,所以當事人申請再審要著重說一下。
其次,再審要想改判,必須具備改判條件,法律規定的有很多條,我總結成了三點,比如說你有了新的證據,這個新的證據能足以推翻原判決。比如說原判決采納的證據不合法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再比如說原判決的程序違法等等,只要具備上述條件之一,這個案子就很大程度上會改判。
最后,暫且不論改判不改判,光能不能啟動再審都是一件很重要的問題,因為再審是有個審查的過程的,不是你說再審久再審的,如果你的再審通過了再審審查,你的案子就有可能發回重審或者改判,如果你的案子沒有通過再審審查,只能駁回你的再審申請了,并且不能再向法院提起再審了,只能向檢察院提起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這是后話了。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的及時提問,我會一一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的支持,大家生活愉快。
二審改判率那么低,一審后上訴的意義還那么大嗎?
假如是當事人心里明白二審改判的幾率非常小,說真的上訴確實沒有多大的意義。但許多當事人確實不知道上訴的情況,看到判決尾文告知的,不服本判決在某某日之內向某某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大家想想這不就是救命的稻草嗎?結果可想而知。說真的,訴額比較低的案件或者是行政案件,訴訟費用較低,中院不支持還差一點。假如是案值比較高的,訴訟費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而且上訴費還不存在簡易與普通程序之分,訴訟費還很多情況雙倍于一審費用,所以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更煩惱,這樣來看上訴的意義就不大了。遇到冤假錯案,假如不上訴,也有解決的途徑,就是等案件生效以后,發現新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通過再審的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檢察院抗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二審法院會依法組成合議庭 全面審查案件事實 證據 程序 對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答辨客觀 公正依法審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依我之見:二審法院推翻一審法院判決,一般‘’不得追責。‘’只有極為‘’特殊的情況‘’(法定事由)出現才可能被追責。
為什么這樣講呢?
以下本人試從訴訟法審級制度理論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我國的審判制度是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一審判決后當事人雙方(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不服一審判決以上訴或抗訴的形式從而啟動二審法院使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依法會對該案件從程序到實體及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對當事人雙方的爭議訴求進行全面審查判斷。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都有由‘’人‘’,即審判員丶陪審員在審理案件,認定事實丶采信證據、理解事實性質丶理解法律適用,不同的人、不同的知識、不同的閱歷丶不同的認識水平,必然對同一事務就會有不同的認識結論。從認識論的角度來分析本案例所說‘’二審推翻一審判決‘’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為什么就一定要追究一審的責任?
二,從保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律原則角度也不得因本案例所述‘’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就要追究一審法院審判人員責任的違法沖動,為什么?因為在我國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對于案件的審理,他們之間是上下級相對獨立的‘’監督關系‘’,不是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二審法院不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只能被動的通過程序法的規定的‘’上訴丶抗訴‘’來啟動二審程序后改判,而不能主動介入一審案件審理,更不能通過本案例所述‘’二審推翻一審判決‘’,就要沖動地追責制裁一審審判人員,如果真正那樣做的話,二審法院就違犯了‘’獨立審判‘’的原則,難道真要逼迫一審法院在以后的審判案件和下判前事事向上一級法院匯報后才作出一審判決嗎?
而現實審判實踐中,的確出現了不少一審法院一遇到疑難丶復雜丶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時,不是獨立思考丶獨立判決,而是下判決前先行向上一級法院請示匯報,在聽取了上一級法院意見后才作出一審判決。
請問:你一審判決己經是上一級法院的意見了,如果當事人雙方再上訴或抗訴引起的二審還有什么實質意義?那只能是胡弄當事人丶胡弄法律的‘’走過場丶做樣子‘’的演戲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二審法院推翻一審判決‘’就要‘’追責審判人員‘’的所謂追責行為就是違反我國‘’獨立審判‘’原則的‘’破壞法制‘’的違法行為。
三,本人闡述的上述關于‘’獨立審判‘’原則的規定,對于‘’二審推翻一審判決‘’不得追究審判人員的法律責任是基于一審法院審判人員在依法正常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時是不得違法追究審判人員的責任的。‘’但是‘’一一A,如果一審法院審判員丶陪審員在‘’審理該一審案件時‘’有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有貪污受賄丶徇私舞弊丶枉法裁判行為的,一審法院的審判員丶陪審員要被依法‘’追責‘’;B,如果該一審判決被上訴或抗訴引起二審審理和判決,而‘’二審推翻一審判決‘’的直接原因就是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審理該案的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那么,一審法院該案件的涉案人員將‘’必須被追責‘’;C,同理,二審法院審判人員如果‘’推翻一審判決‘’的原因是上述貪贓枉法丶徇私舞弊等違法犯罪行為所致,那么,二審審判人員也必須受到法律‘’追責‘’。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二審法官會不會直接改判,要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沒有過錯,才能決定。
一審獲勝的民事訴訟案件,上訴后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能否改判。
如一審法院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決、裁定。
- 如一審法院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例如,繼承糾紛案件審理,一審法院認定法定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二審查明被繼承人已經離婚,配偶不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法院應撤銷原判決。再例如,繼承糾紛案件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有效,判決遺產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人上訴后,二審審理查明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法院會撤銷原判決。
-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會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例如,繼承案件審理,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自己房產指定孫子繼承,孫子在喪事半年后才辦理繼承。北京一審法院認定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有效,判決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人上訴后,二審查明孫子的父親在世,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屬于遺贈行為,孫子應按遺贈辦理繼承,孫子在死者去世半年后才辦理繼承,依法喪失遺贈人資格,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會撤銷原判決。
-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例如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法院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償還借款。二審法院查明,上訴人與借款人只是同村同名同姓,沒有向被上訴人借款,借貸關系不成立,會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再例如,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法院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償還全部借款和利息。二審法院查明,上訴人已經償還利息和部分本金,二審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償還剩余本金。
- 如果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例如,繼承糾紛案件,被繼承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被繼承人子女起訴其配偶、祖父母要求繼承遺產,。一審法院判決遺產由被繼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繼承。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查明被繼承人還有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原審屬于遺漏當事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南京有一個繼承案件,最初有九個被告,后來法院查明具有法定繼承資格的人過。
- 如果一審違法缺席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例如,繼承糾紛案件,被繼承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被繼承人子女起訴其配偶、祖父母要求繼承遺產。一審法院沒有向被繼承人父母送達開庭傳票,導致他們沒有出席審判。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查明后,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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