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改判的條件_民事二審改判的預兆?
特邀律師
改判的紀錄幾乎沒有,我是有現實的經歷的,雖然我的案子改判了,但是讓我一輩子不想踏進法院,太復雜了
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原判決改判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原判決認定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確定一審判決事實的同時,改變原審法院適用法律的錯誤之處,然后依法作出正確的新判決;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后,直接予以改判。由此可見,二審法院直接予以改判的條件就是原判決的事實要清楚。因為事實不清楚,就可能需要二審法院進行調查取證,而二審法院不在基層,往往離案發地比較遠,不便進行調查取證。所以,在原判決的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由二審法院直接予以改判就比較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
一審獲勝的民事訴訟案件,上訴后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能否改判。
如一審法院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決、裁定。
- 如一審法院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例如,繼承糾紛案件審理,一審法院認定法定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二審查明被繼承人已經離婚,配偶不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法院應撤銷原判決。再例如,繼承糾紛案件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有效,判決遺產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人上訴后,二審審理查明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法院會撤銷原判決。
-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會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例如,繼承案件審理,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自己房產指定孫子繼承,孫子在喪事半年后才辦理繼承。北京一審法院認定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有效,判決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人上訴后,二審查明孫子的父親在世,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屬于遺贈行為,孫子應按遺贈辦理繼承,孫子在死者去世半年后才辦理繼承,依法喪失遺贈人資格,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會撤銷原判決。
-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例如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法院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償還借款。二審法院查明,上訴人與借款人只是同村同名同姓,沒有向被上訴人借款,借貸關系不成立,會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再例如,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法院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償還全部借款和利息。二審法院查明,上訴人已經償還利息和部分本金,二審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償還剩余本金。
- 如果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例如,繼承糾紛案件,被繼承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被繼承人子女起訴其配偶、祖父母要求繼承遺產,。一審法院判決遺產由被繼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繼承。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查明被繼承人還有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原審屬于遺漏當事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南京有一個繼承案件,最初有九個被告,后來法院查明具有法定繼承資格的人過。
- 如果一審違法缺席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例如,繼承糾紛案件,被繼承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被繼承人子女起訴其配偶、祖父母要求繼承遺產。一審法院沒有向被繼承人父母送達開庭傳票,導致他們沒有出席審判。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查明后,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多個贊。我是執業律師,長期關注社會問題,愿意回答大家所提問題,請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歡迎大家互動評論!
這個不一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會有以一結果:
一、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依法改判;
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四、調解不成的,裁定發回重審;
五、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六、裁定撤銷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通過以上結果可知,只有二是二審改判,改判的條件是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
通過上面分析可知,只有符合123條件之一才有可能改判。
案件二審改判的幾率無法判斷,只有在特定條件或情形下,法院才會做出改判的決定。
一、民事案件二審法院改判的情形:
1.原判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
二、刑事案件二審法院改判的情形:
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定錯罪名的應當改判;就算定罪名準確了,但是量刑畸輕或者畸重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相關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你說的情況不符合常規。
按照常規,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法院開完庭后,如果不是特別明顯的錯誤,法官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前,即書面判決書出來之前是不會將結果告訴你的。這雖然不是法律規定,但是是一種慣例。這樣做的好處是,判決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如果當事人知道結果對其不利,往往會采取各種方法試圖改變這種結果。比如找領導、找關系,甚至向紀檢部門、政法委等部門反映,這都會結法官帶來很大的麻煩。如果當事人知道結果對他有利,也有的當事人會向各處吹牛,或向對方當事人顯擺,造成矛盾升級。所以,法官是很少在判決之前將結果告訴當事人的,不管是勝訴一方,還是敗訴一方。
所以我認為,一審贏了,二審開完庭了,一審法官打電話說二審要改判,這其實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1)一審法官案件判決完了之后,他的工作也就做完了,不應當再去干預或打聽二審的結果。如果打聽,就是不正常的情況??赡苁且粚徸龀雠袥Q后,他心里沒有底,想看看二審到底會怎么判。也可能是一審法官同你的關系不一般,特別關心這個案件。作為法官,無論哪種情況都是不應該的,嚴格來講都是違紀的做法。(2)二審法院開完庭之后,自己的書面判決結果還沒有出來,也不應該告訴一審法官。即使是上下級關系也不妥當。如果告訴,就有可能出現我上面說的兩種情況,即敗訴的當事人會試圖改變這種結果,勝訴的當事人也可能會拿這種結果生出很多事來。
當然,你的問題可能是讓我告訴你,如果二審結果對你不利怎么辦?
我認為有三種方式:
(1)就象我以上所說的,你可以找有關領導,特別是分管的領導出面,找承辦的法官干預案件,看能不能改變結果。如果有違紀現象,你也可以同時向紀檢部門、政法委等部門反映。這種做法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有時確實有效果。
(2)你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有的案件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有的案件只能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3)如果再審駁回了,你還可以在二年之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要求他們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如果抗訴申請被駁回了,那訴訟程序基本就終結了。
最后一道救濟方式就是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案件確有錯誤,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進行再審。這是一種兜底的措施?,F實也是有的,我就經手過這樣的案件,所以有程序都走完了,只有最后這一招,也成功了。當然那花費的精力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