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二審不服還能上訴嗎_二審敗訴還能上訴嗎?
特邀律師
我國民事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做出后就立即生效,必須執行,如果仍然不服也不能上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一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 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八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僅僅不服的話是沒有用的,因為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
但是如果有正當的申訴理由的話,可以申訴,請求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到檢察院申請抗訴。
申訴理由有:有新的證據表明判決確實存在錯誤、判決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存在明顯的誤判、有證據證明合議庭組成人員與當事人有不正當來往妨礙判決等等……
海外網6月23日電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6月23日9時00分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一案二審結果。在判決書中,法院裁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這個結果應該比起一審有了明顯的改變,小編認為法律的公正嚴明得到了體現。
那么類似于二審這樣的判決有意愿再上訴,這個可以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每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的,即告結束,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得再提起上訴。
當然,如果當事人對二審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也可以向相應的同級檢察院申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這個估計就是要最高級人民法院來受理,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是最終判決。
刑事案件經過二審后,不服判決是不能上訴的,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如果判決有錯誤,可以申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