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程序的抵銷權_抵銷一般指的是什么?
特邀律師
在執行程序中主張行使抵銷權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這是執行程序中行使抵銷權的最基本的要求。抵銷權從性質上看是一種形成權,即其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又是從屬于債權而存在的,因此債權的狀況及存在與否決定著抵銷權是否存在,及能否行使。 不能行使抵銷權的情況有以下幾種:因債權附條件或附期限,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之前不得行使抵銷權;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不得行使抵銷權;以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提出抵銷時,未經第三人同意不得行使抵銷權;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不得抵銷;雙方約定不得抵銷的,依其約定,不得行使抵銷權;債權自身的性質所決定,法律規定不得行使抵銷權的,不得行使抵銷權,如勞動報酬、撫恤金、退休金、撫養費等不得抵銷。
暫緩執行的法定事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 1)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2)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3)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4)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2)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的情形:1)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并正在處理的(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應由上級法院作出);2)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并正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的,其間審監庭應當向本院的執行局發出暫緩執行建議書,執行局收到建議書后,應當辦理暫緩相關執行措施的手續;3)執行人員在執行本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
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在審查處理期間,執行局可以報經院長決定對執行標的暫緩采取處分性措施,并通知當事人; 4)委托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在此期間,暫緩執行。
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兩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一方主張以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權按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 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
①須兩人互負債務,是對待之債,可拱抵銷之用;
②須雙方債務種類相同。如都是貨款,如一方是勞務,一方是貨款,則不能抵銷;
③必須已經到期;破產案中無需到期;
④必須是可以抵銷的債務; 禁止抵銷的債務:①合同性質決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的此類債務;②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包括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故意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債務。 抵銷權的行使方法: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抵銷的效力:尚未抵銷的部分,債務人仍繼續負有履行的義務。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是( D )。(2009年試題·舊)
A.甲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同時又是債務人股東,在債務人破產時,甲尚有100萬元的分期出資額未繳納
B.乙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但在聽說債務人申請破產后,購買了債務人100萬元的貨物并拒絕支付貨款而形成債務
C.丙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后,從另一債權人手中以六折的價格買入了100萬元的債權
D.丁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繼續向債務人提供了100萬元的貨物,未能及時收到貨款而形成債權
正確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抵銷權。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選項D中,趙六繼續提供貨物并且管理人接受,說明管理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趙六100萬元債權的取得符合破產法規定,可以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