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城鄉規劃法的法律責任_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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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筑是在拆遷過程中常常聽到的一個詞,但事實上,法律并沒有對“違章建筑”進行準確的界定。違章建筑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建造的建筑物。這里的法律法規規章,除了《城鄉規劃法》,還有《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國務院頒布的相關條例,而《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等法律中對一些特殊的建筑位置和建筑物作了特殊的規定。
在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會受到一份《限期拆除通知書》,該通知書上會寫明,被拆遷人的建筑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責令被拆遷人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那么,《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呢?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就《城鄉規劃法》而言,違章建筑主要是指:(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建筑;(2)已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如批準范圍、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
由于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的規定不夠明確,在實踐中,拆遷方常常借“拆違”之名,行強拆之實,把沒有證件的房屋都認定為“違章建筑”。這樣一刀切的標準是不合理的。“違章建筑”的認定,必須綜合考慮房屋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等多種因素,并且需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遇到相關問題,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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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3)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活動的有關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答;構成犯罪的,或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1)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并處以罪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2)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議活動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當中的規定它是分區域的,一個規定,是針對于鄉村規劃區,一個規定是針對于城鎮規劃區。也就是說不同的區域職能部門是不一樣的。而且拆除的話也不是必須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響或者罰款。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鄉規劃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不同行為,分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和處罰。同時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同一行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后作出處理和處罰決定。
違法建設”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國家立法層面并無“違法建設”的專屬概念和相關定義。
在法律上,“違法建設”這一常用概念對應違反規劃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并且對應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規定的競合性違法行為。
《城鄉規劃法》明確“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規劃法律,“違法建設”一般界定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
1.有關人民政府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市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2)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4)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6)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3.相關行政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 (2)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3)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2)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2)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5.行政相對方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為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