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扣分怎么消除記分_違章扣分了怎么消除?
特邀律師
首先可以去網上查詢,現在通信工具很發達,手機也可以隨時查,注意對照是否是本人本車,沒有套牌現象,否則很冤的,特別如某時候在外地的違章。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因此,行為人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1、執勤民警發現駕駛員違章、肇事或未攜帶記分卡的,應暫扣駕駛員的證件,但不得當場記分。駕駛員到違章處理窗口接受處理,處理違章的民警按規定對違章者進行處罰、記錄所扣分值并加蓋民警執勤專用印章。
2、駕駛員違章、肇事后累計分值未滿六分的,一般情況下僅單處罰款或記分,六分以上(含六分)的,按規定可并處或單處吊扣駕駛證的,應并處或單處吊扣駕駛證。累計分值達到12分的違章,肇事地交警部門應將記分情況在五天內轉至駕駛員駕駛證核發地交警部門,并按規定滯留其駕駛證正、副證,告知駕駛員到所屬支隊參加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等方面的考試。
3、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因此,行為人的違法處罰時間和繳納款時間要看是否在下一個清分日期之前辦結,才能確定具體扣分記錄在哪個記分周期內。
4、違章的罰款主要也是看當地的車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一般大多數有幾種情況:
(1)、銀行代繳,這種特別是在現場執法的民警會告知您 如何處理;
(2)、直接自己去本地車管部門違法處理窗口接受處理;
(3)、異地違章:可由本人親自到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各地的處罰方式不同,請注意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或復印件。有的在當地車管部門也可以處理或郵寄功能,詳見本地交通法規。
另一種方式是通過異地朋友代辦,如果違章當地有朋友,可以直接把通知單、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遞送給你的朋友,請朋友代勞辦理。
(4)、套牌處理:如車被套牌,這個處理過程相對繁瑣,還有可能會因此耽誤您的正常工作或是車輛的檢驗時間。因此建議車主勤查違章記錄,以便發現異常及時報案處理。部分地區交管部門有相關的交通信息臺業務,這種業務可隨時提醒您 掌握自己愛車的狀況。
一般可以分為網上繳費扣分或者直接去當地車管所處理違章窗口進行相應扣分處理,需要攜帶駕駛人身份證駕駛證以及行車證。從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起算,一年(即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不達到12分并且已將所有的罰款交清的,記分系統會在下一年(即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便將上一記分周期所記的分數值清零(清分不用錢),記分周期如此不斷循環。如果,一年(即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需要到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或到違法地車管所參加學習并考試科目一(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被記12分的增考科目三)合格后,方能將分數清零(交納考試費用),否則您的愛證無法正常使用。如果您的駕駛證初領日期是2009年6月12日,那么,2010年6月12日止便是您駕駛證的第一個記分周期(如此類推),在這個周期內累計記分不得達到12分。此外,駕駛員可以上當地的公安交警網,進入“信息查詢”網頁,選擇“駕駛員信息查詢”有七項,其中有“交通違章查詢、滿分情況查詢”,輸入您要查的身份證號碼和駕駛證檔案編號(廣東省的需輸入其駕駛證檔案編號),再輸入您的姓名,來查詢一下駕駛證扣分情況,從而做好扣分準備。
異地超速違章處理方法: 1. 本人前往當地交管部門 2. 叫異地朋友代辦 3. 違章代辦機構 4. 郵政代繳 超速罰單有2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帶上駕駛和行車證書到交警大隊開處罰確認書到銀行交費。
第二種:網上選擇辦理,目前很多網站和官方合作,推出第三方在線查詢交費系統。 如果想避免超速罰單,建議車上安裝一臺美國眼鏡蛇電子狗,它的移動與固定測速都比較準的,我一直都在使用,效果還是挺理想的,與各位車友分享下。駕駛證扣滿12分將被扣留駕駛證,駕駛人必須參加培訓考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1、第五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2)。 2、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