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的組織者為_行政處罰中的聽證制度?
特邀律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二條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的事項告知書》送達后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 可見,只要你自己申請聽證,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是指行政機關為組織聽證所支付的費用,如租用場地等費用。不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取得證據等個人所應支付的費用。因此聽證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 聽證會又稱公證會,是在初步研擬立法政策時收集與分析各界意見資料的一種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權聽證會(一種參議院特有的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監督聽證會、調查聽證會或者由前者合并舉行的聯合聽證會,皆有相同的準備流程與規則。聽證會通常包含證人的口述證詞及國會議員對證人的質詢。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進一步查明事實的活動。
鑒于在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較之處罰對象一般都具有較強的權力和優越地位,而行政處罰又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權利,為了使行政機關在即將對當事人作出不利的處罰決定時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防止單方面認定事實,從而有效地保障被處罰對象的合法權益,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聽證程序。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北京市規定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3萬元)等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應當舉行聽證而設有舉行聽證的,行政處罰將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當事人有權在聽證中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辯解。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新的證據。聽證結束后,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集體根據聽證程序的調查結果和有關情況依法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需要組織聽證會的行政處罰情形有:
1、行政機關給予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案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