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的遺囑有沒有有效_偽造遺囑能查出來嗎?
特邀律師
自書遺囑是不需要得到其他人的認可的,也不需要去公證的。是完全尊重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其他人阻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對了,記得審查一下這一份自書遺囑的合法要件,這些要件包括,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來自一個法學在讀本科生的回答。專業知識有限,但是還是希望能夠幫助你。也希望你能得到更專業的解答。好運。)
謝邀
公證的遺囑比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高,但不代表自書遺囑就是無效的。只要不違反以下幾種情況都是有效的。1.立遺囑的人必須有立遺囑的能力;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立遺囑人自己的個人財產;4.遺囑不能排除沒有勞動力的人;5.遺囑應當保留胎兒的份額。
失去繼承權的幾種情況: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未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此處情節嚴重是指繼承人偽造、篡改或 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情節嚴重。
首先,個人遺囑如你所述已經有日期、簽名、手印的,還要區分遺囑內容是自己書寫的還是他人代為書寫的。如果是自己書寫的,符合有效的基本要素,不公證一樣可以產生遺囑的效力。如果是他人代為書寫,自己簽字按手印的,還需要見證人在場并簽署,且該見證人不能是利害關系人,否則無效。
其次,這種具備基本有效要素的遺囑不能含有以下效力瑕疵:
1:立遺囑人不能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比如未成年人、立遺囑時精神病犯發等;
2:非被脅迫、偽造;
3:涉及到無權處分的財產,該部分無效;
4:違法的遺囑內容,違法的部分無效;
5:沒有為弱勢繼承人保留部分遺產,該部分無效;
6:多份遺囑相沖突時,新遺囑會導致舊遺囑失效,經公證的遺囑效力高于未經公證的遺囑。
所以,立遺囑時要充分注意以上要點,以避免所立遺囑不能達到目的而白費。
您好!
首先糾正一個觀點:真實簽名并不是判斷遺囑真偽的唯一依據。只要遺囑中涉及到些許偽造、篡改的成分,遺囑均視同無效。因此,如果遺囑是偽造的,跟簽名的真假沒有絕對關系。
一旦發現遺囑是偽造,偽造人會視同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偽造”這個詞涉及面有點廣。就題主這個問題,我們換個角度:哪些情況會涉嫌偽造、導致遺囑無效?如果發現偽造,應該怎么處理?
遺囑無效的主要判定條件
這里我們不探討書寫內容的問題,主要是圍繞著“偽造”這個詞語,介紹一下無效的主要情況:
1.并非遺囑訂立人真實意思。
這里包含兩層含義:
第一,遺囑訂立人本身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例如,訂立人老年癡呆、精神存在問題。這種情況下,不符合訂立遺囑的最基本條件。
第二,遺囑不是訂立人自己的意思,被別人誘使、脅迫。
這兩種情況導致的結果很可能是:威脅或者趁著訂立人頭腦不清醒的時候,讓訂立人寫了一份遺囑,然后簽上名。
2.騙取訂立人的簽名。
在訂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找人代寫了一份、或者直接打印一份,最后“騙取”了訂立人的簽名。
從形式上,這屬于代書遺囑或者打印遺囑。
代書遺囑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見證(其中一人代書)。如果是這種情況,見證人是要承擔責任的,而涉嫌偽造的情況,要么就是見證人伙同作弊,要么就是見證人也被騙了。不管是那種情況,均會導致遺囑無效。
打印遺囑不是現行繼承法規定的合法形式。即便是打印遺囑,也要求是由訂立人自行輸入、自行打印、自行簽名,同樣需要有見證人作為證明。因此,判斷的原理同上。
對于這種情況,可以從訂立遺囑的過程證據入手,證明遺囑無效。
3.篡改訂立人遺囑。
當訂立人寫完遺囑之后,其他人背著訂立人對內容做了修改。這種情況下,就需要:
(1)訂立人當初書寫遺囑的原件證據,例如錄音錄像、拍照、人證。
(2)筆跡鑒定。書寫筆跡對比,這需要由司法鑒定機關識別。
經過確認篡改的遺囑,依然視同“偽造”。
如果確認是偽造,應該如何處理?
這里涉及到“偽造”的程度問題: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第七條中明確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也就是說,視同情節嚴重程度,偽造遺囑的人,喪失繼承。
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14條中指出:
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此外,在涉嫌犯罪的情況下,除上述之外,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是從相關法條規定上做出的說明。但是,還有一個注意點需要提及:
在實際判例中,如何界定“偽造的嚴重程度”,在某種程度上是有彈性的,也就是說某些情況下是依靠法院的“自有裁量”、手松手緊的問題。這個無法給出唯一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