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從輕處罰_治安處罰年齡和行政處罰年齡?
特邀律師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適用于14歲以上的年齡段。
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行政處罰法主要是針對生活當中的一些不構成犯罪,但是已經違法的某些人員進行的處罰。常見的行政處罰包括罰款,行政拘留或者口頭警告等這些,當然,我國任何一項法律制度對當事人處罰的時候肯定具體要看當事人的年齡的。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就是,行政處罰的年齡是怎么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的年齡是怎么規定的?
不滿14周歲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法規的第一條為該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例規定如下: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不屬于減輕或不予處罰,只是不予執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不可以。
“應”就是必須適用,“可以”是選擇的問題。但是減輕處罰可以在5日以下。
減輕處罰,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之外,降低一個檔次進行處罰。從輕處罰,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之內,選擇較輕的種類處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比如一個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孩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裁決之后會有處罰決定書,但是決定書上會注明不執行行政拘留,就是不會實際進到拘留所被拘留。
認罪與不認罪對量刑影響大!
討論這個問題首先得明確幾個相關概念。
1.自首情節。自首情節是指在公安機關沒立案之前主動到公安機關交待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
2.坦白情節。坦白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庭審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不一定承認自己是犯罪或者不承認某一罪名)。
3.自愿認罪。題中的“積極認罪”也就是這個意思。自愿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也就是當庭承認被指控的犯罪。
4.拒不認罪。也說成“死不認罪”。死不認罪就是不承認犯罪,拒絕犯罪指控。
當庭自愿認罪能從輕處罰,死不認罪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夠自首.坦白.認罪這樣司法部門就可以從輕處罰,死不認罪定罪沒變但量刑一定會加重。
具體結合二十年后毆師案我們就能夠更好的理解。
公安機關立案后去抓捕常仁堯,而這時是常仁堯正在返回家鄉準備說明情況接受詢問,法院按坦白情節對待,但常仁堯并沒有認罪,顯然是輕判了。
縱觀此案,常仁堯多次失去了從寬處罰的機會。
首先,如果打了張老師以后出了氣,看見張老師沒報警沒聲張馬上去賠禮道歉承認錯誤這事也就到此結束了,可惜常仁堯沒這么做,反而得寸進尺,變本加厲,于半年后把打人視頻傳了出去,引起了軒然大波,網絡輿情瞬間爆發。
這時如果常仁堯覺醒或者跟前有明白人提醒,馬上意識到闖了大禍,認識到這是在違法犯罪,趕緊采取措施和行動止損,還來得及。可是常仁堯麻木不仁.無動于衷,任由事態發展,案情升級。
由于視頻傳播造成輿論嘩然,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叫罵聲.喊打聲.惡言惡語充斥網絡。
洶涌澎湃的網絡輿論嚴重的影響了張老師的生活和工作,同時也給學校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和壓力。無奈之下,學校于12月16日向派出所遞交了控告信。
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察,檢查院隨后提起公訴,此案走上了司法程序。
到這一步一般的人都能意識到問題嚴重了,明智的人都知道犯罪事實無法抵賴趕緊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可是此時常某律師和常某卻采取了只認錯不認罪的錯誤做法,致使此案一審二審作出了有罪判決。
如在一審時當庭認罪悔罪量刑肯定會從輕處罰。
可見認罪和不認罪量刑結果大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