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委托組織_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委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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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只禁止將行政強制措施權進行委托,對于行政強制執行則并沒有禁止,但根據法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權只能由法律已賦予其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和法院行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只禁止將行政強制措施權進行委托,對于行政強制執行則并沒有禁止,但根據法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權只能由法律已賦予其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和法院行使,所以也不存在將權力予以委托的可能性。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和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之下委托他人實施相關的執行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給: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
行政強制措施不能授權。
行政強制措施會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根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而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強制執行權是不能隨意委托的,但強制執行中一些執行行為可以由其他人完成,這體現為代履行和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或法院可以請求相應的行政機關或法院協助執行。 行政訴訟法66條明確規定,法院作為強制執行的主體地位。是否可以委托,無法律規定。一般認為,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要求相關單位組織予以協助,但不能委托其他組織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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