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未滿十四周歲_與未滿18周歲的女孩發生性關系是犯罪嗎?
特邀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未滿14周歲的人,是法律規定的無行為能力的范疇,不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并非是想干啥干啥,法律對他也無可奈何,如觸犯法律,干出違法犯罪的事,追究教唆人或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責任,由教唆人或監護人承擔其造成損失的后果。
未滿十八歲的女孩分為兩種,即十四歲以下的和十四歲以上的,滿14周歲,即不再是幼女,在該種情況下,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不是犯罪。
如果女孩未滿14周歲,那問題嚴重了
根據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在該種情況下,即使女孩自愿,也是構成犯罪的。這里意味著,哪怕未滿14周歲的女孩愿意和這個對方男性發生性關系,拋開幾個除外情況后,都是按照強奸定罪處罰,這是為什么呢?
這就是法律對幼女的一個特殊保護,雖說好像“你情我愿”的事情,法律管不著,但是我們要明白的是,由于低于14歲的女孩對于自己的身體和性交行為認識是不足的,他不明白和對方發生性行為將帶來什么樣的后果,所以基于這樣的考慮,法律才會規定低于14周歲以下的按強奸罪論處(這里大家別抬杠說現在性開放14歲的姑娘比大人還會玩的梗,不具代表性明白不)
但是其實是有一點例外的,因為由于這一特殊規定比較特殊,這就導致了普通人不一定了解到,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考慮不能一巴掌全部打死,所以就給了特殊規定,那就是行為人應當“明知”對方是幼女,否則,也會因缺少主觀要件而不構成犯罪。
什么樣算是“明知”?
兩高(最高檢、最高法)兩部(司法部、公安部)在2013年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那么,問題來了,很多壞蛋犯罪之后,就說自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這可咋整?別慌朋友們,這些犯罪嫌疑人能想到的,我們立法者也會想到,所以又分為兩種情況來應對。
(1)對于不滿12周歲被害人實施奸淫的,一律認定行為人為“明知”。因該年齡段基本在小學教育階段,幼女特征明顯,因此,即使行為人辯解不明知,也不予采納。啥意思、?就是只要是個正常人都知道這些小女孩沒滿14周歲,他們的身體特征比如第二性特征發育的不是很明顯,俗話就是明顯看出來是小孩子,這種情況下,你說我不知道他是幼女啊,所以我無罪啊,對不起,不接受。
(2)對于未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等觀察,行為人能認識到對方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所以不是犯罪嫌疑人說不知道就不知道的,辦案機關會綜合從犯罪嫌疑人陳述以及被害人的實際情況出發,
所以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按不知道對方是十四歲以下不以強奸論處的案例還是很少的。
這種情況要綜合考慮被害人的發育(如第二性特征非常明顯)、言行舉止(非常成熟)等等完全“超越”了其年齡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確無法從其外貌和言行舉止來了解到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
“男孩”如果也是未成年人(偷嘗禁果)怎么辦?
- 對于不滿14周歲的,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當然不構成犯罪;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對于強奸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是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我們按照偷嘗禁果來稱呼更接地氣和方便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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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關于未成年犯罪的討論,真的很可怕。
幾乎都是基于兇手雖然年少但罪大惡極,不嚴判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慰籍受害者在天之靈的聲音。
冷靜一下,問問自己:我們是不是法治社會?我們要不要依法治國?要求嚴判未成年兇手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僅僅強調兇手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而違反法律規定嚴判未成年兇手,那么,我們還是法制社會嗎?我們豈不是又回到了人治社會?那是開歷史倒車還是社會進步?捫心自問,你真的希望我們再次回到人治社會那個混亂的狀態嗎?
再普及一下關于未成年刑事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具體規定: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也應與時俱進,根據新時代情況做出適當調整,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或者對惡劣案件或者情節做出新的規定。但是,依法治國,就要遵守法律。在法律關于未成年刑事責任年齡做出調整之前,就要遵守現行法律關于不滿14周歲未成年犯罪,就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的規定。無論他犯了什么罪,多大罪。
這才是法治社會,才是法治精神。
構成犯罪必須4個要件要符合的,未滿14周歲連主體要件都沒符合,所以就肯定不構成犯罪啦!我說的這個犯罪是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我估計你理解的犯罪是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犯罪學上的犯罪是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獨立的客觀存在,未滿14周歲也構成犯罪,只是合法抗辯免于處罰。
你說的收容教養是行政處罰,所以他只夠到了行政處罰而不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