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人打一個人算聚眾斗毆嗎_兩個人打一個人算群毆么?
特邀律師
算聚眾斗毆。一方有互毆的故意,并糾集3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斗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
一個人不還手,不是聚眾斗毆,是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一個人還了手,才算眾斗毆。
法律規定,聚眾斗毆指的是4個人都參與打架了,這才叫聚眾斗毆那,如果你的3個朋友是沒有動手,但是在旁邊給你打氣加油說些費話,要是你打不過對方你的朋友還會在旁邊看嗎,要是就你自己和對方打架斗毆,不算聚眾斗毆。
被一群人毆打,算不算刑事案件關鍵看造成的傷害后果,如果致人輕傷以上就是刑事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你們這是涉賺聚眾斗毆罪,另外都有人受輕傷,所以都要拘留,判刑, 對方四人均涉嫌聚眾斗毆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絕對不是,聚眾斗毆起碼是雙方3人以上,且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屬于公共事件。如果僅僅是雙方人數較多吵架引起的,沒有離開過吵架現場的打斗,人數再多也不算是聚眾斗毆。聚眾斗毆,必須具有群體性、組織性的特征,且一般只追究組織者、積極參與者的刑事責任。所以本案不能認定為聚眾斗毆。
但是,如果你們的打架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不過僅僅是鼻子流血,不太可能構成輕傷,即不太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既然不構成犯罪,沒有所謂“上訴”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