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義務承擔債務嗎_妻子的債務丈夫需要承擔嗎?
特邀律師
如果你妻子所欠債務是她個人行為,比如賭博,或者用于其他個人開支,那么你作為丈夫沒有償還義務,因為那是你妻子的個人債務;
2、如果你妻子是因為你們家庭的共同經營、共同生活而在外欠下債務,就是說,你妻子欠債是為了家庭,或者是用于家庭開支,那么,你作為丈夫對其債務有償還義務,因為她的債務是你們夫妻共同債務;
3、如果你妻子的債務發生在你們結婚以前,你也不用承擔責任,那是你妻子個人債務;
4、如果你們結婚后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比如你們達成了協議,婚后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你妻子的債務你也沒有償還義務,那是她個人債務。
如果一方在外面借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另一方是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
以前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另一方要承擔責任。
但是,現在法律已經修改了,而且是最近才修改的,好多人還不知道呢。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看到這種現象大量存在。就及時修改了法律,只要是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也沒有在欠條上簽字,那么就不用替他承擔責任。
具體法條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可以上網查查。
如果認為我說的對,請多多討論,并關注我,點贊呀,朋友們。
法海一粟認為,基于題目中的描述,需要區別涉案債務的性質。就是說,該債務是夫妻債務,還是公司債務。
1、妻子借款時是何種名義。從題目所描述來看,妻子是借款用于公司經營的。而在實際生活中,這種借款會有兩種情況,一是以妻子個人的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二是以公司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前者屬于個人債務,后者屬于公司債務。
2、妻子以自己的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對此,在法律上,應當認定該項債務屬于妻子個人債務。如果妻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債權人可以據此要求妻子承擔還款責任,要求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3、妻子以公司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這種情況下,涉案債務就是公司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更與夫妻債務無關。
4、如果夫妻以自己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從題目所描述的內容來看,涉案借款是用于公司經營而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至少沒有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這能否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呢?法海一粟的觀點是:不能。這是因為,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涉案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另外,該借款也不能認定用于“共同生產經營”。這里的“共同生活經營”應當是指合伙經營而不應當包括公司經營。
5、丈夫有無義務協助償還妻子的債務。如果是公司債務,當然無需協助償還;除非題主自愿。如果是妻子個人債務,丈夫協助償還也未償不可。畢竟是夫妻關系,幫助妻子分擔一些責任,作為丈夫也是應該的。不過,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丈夫協助妻子清償個人債務,并非是本份而是情份。就是說,這里沒有所謂“義務”的問題,一切均應自愿,不能強求。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謝謝邀請;這是一個法律基本常識的問題,世人都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個普通的道理,特別是在婚姻期間內,夫妻在經濟上作為一個共同體,舉債要是另一方推脫責任的話,就不能算是同甘苦,共命運的患難夫妻了。
就如樓主所提,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一方舉債,另一方是否一定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首先我可以回答,不一定!只要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舉債,關鍵要拿得出證據,才能不負償還的責任。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只要成為了合法的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在婚姻期間內,只要是為了家庭生活,任何一方的舉債,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雙方都有平等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舉債,是為了家庭生活必須費用,做買賣,購置動產和不動產,或者是生病發生的虧欠舉的債。依法肯定是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欠債,雙方都必須擔負起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是背著對方舉的債,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資金的實際用途是用在家庭生活上的。依法同樣把這種舉債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欠債,雙方都有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內是被著對方舉得債,資金也沒有用在家庭的生活上,是用于個人消費,賭博,或者是其他方面。另一方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舉的債。依法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婚姻期間內的個人欠債,當事方就要獨立承擔起償還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