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欠款妻子有義務償還嗎_民法典里丈夫欠錢妻子有義務還嗎?
特邀律師
合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
法人債務和個人無關所以不可能牽扯到妻子。
法定代表人只是法人的代理行為人,其法定義務僅在公司破產前存在。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在這個前提下是和妻子有關的。法人這個不是自然人,代表的是公司,是沒有妻子的,有限公司的話就算法人本人也不用還公司的債務的
一、股東和董事長有義務為公司償還債務,董事是股東大會選出來的董事,董事會選出來的董事
長,所以他是股東,有義務去償還公司債務。
二、股東只承擔自己投資部分,不承擔其他債權債務,如果實繳制的股東,就不需要承擔公司任
何債務。
三、董事長有義務帶領公司去賺更多的利潤,償還公司的債務,其次董事長只承擔本人投資的部
分債務,其他債務不用承擔,如果自己也是實繳制股東,那就承擔董事長職位的責任,解決
公司的債務。
既然你是公司法人,為什么你的妻子會簽字。
如果你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債務。破產清算結束公司運作即可。但是公司法有刺破公司面紗這一原則。如果你的公司和家庭的賬目混為一談,又或公司股東惡意抽逃資金。會變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參照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謝謝頭條邀請,這個問題我有篇文章專門說這個問題,大家先看看文章:
文章題目:”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另一方如何才能不承擔責任“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特別是女方)經常因為另一方的個人借貸,使自己背負巨額的夫妻共同債務。其中不乏人等,更是在離婚之后仍然被判決承擔還款責任,嚴重影響再婚等等。
一、為什么夫妻單方舉債卻定位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此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借的債務,法律上是直接默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根據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因夫妻關系而生,卻不因夫妻關系解除而亡。
二、如何免責?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 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指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
第一種:證明債務費用夫妻共同生活用途
最高法民一庭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復“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規定,下面情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第二種:證明第三人知曉夫妻財產或債務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對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中,若能舉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即可免除夫妻共同債務。
在這個問題中,證據很重要,證據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如果有證據證明證明這筆債務是夫妻共有債務,則妻子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筆債務是夫妻共有債務,債務人也沒有留下遺產,則妻子一般無義務償還這筆債務。如果債務人有遺產,則這筆債務由遺產的繼承人償還,但是償還的數額以繼承遺產的數額為限,如果債務數額超過遺產數額,則超過的部分不需要償還。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則該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這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