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意思是什么_什么是擔保物權?
特邀律師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我國有三種擔保物權。
一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在我國,并非任何財產都可以做抵押物。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機器、交通運輸工具與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二是質權。質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占有而用作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可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任何可以轉讓的動產均可以作為動產質權的標的物,但權利質權的標的物僅限于以下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是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在債券到期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以該動產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現行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中發生。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就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他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于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于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并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具體又分為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一一對應:
擔保物權人,主要有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
【舉例】
一、抵押權人
你向我借錢,我不放心,讓你拿房子抵押,【你可以住在房子里】。到期你還不了錢,我讓法院拍賣你房子,把錢拿回來。我是抵押權人。
【特征】不動產,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
二、質押權人
你向我借錢,我不放心,讓你拿名畫作抵押,【名畫交給我保管】。到期你還不了錢,我讓法院拍賣你名畫,把錢拿回來。我是質押權人。
【特征】動產,轉移物的占有
三、留置權人
你找我,讓我保管畫,到期我讓你給保管費,你不給?!疚也唤o你畫】。你還不了錢,我讓法院拍賣你名畫,把錢拿回來。我是留置人。
【特征】動產,我留置的東西必須是和你產生債權債務的東西。
1、解釋: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這體現在債權一部分消滅,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擔保物一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分期履行的債權,已屆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時,債權人就全部擔保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設定后,擔保物價格上漲,債務人無權要求減少擔保物,反之,擔保物價格下跌,債務人也無提供補充擔保的義務 2、例如: (1)我借你100萬,你用兩套房做抵押,可能市值是70萬和80萬?,F在有某一套房子地震震沒了,你還得繼續用你剩下套房子抵押著,萬一你還不了100萬,我可以賣了剩下那套抵100萬的債,不是50萬的債。(2)類似第一個,被分割原因就可能是離婚啊,或者共同擁有啊或者遺產啊 (3)我借你100萬,你要房子抵,你還了我90萬,剩下那10萬還是用整個房子抵押,萬一你不還10萬,我也可以拍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