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擔保物權的特征_擔保物權有哪些特征?
特邀律師
1、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是從屬于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著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并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于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
3、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權。與財產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較,用益物權具有自己的一些獨特的法律屬性,表現在:(一)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容,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二)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是非所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從其法律性質上講,用益物權屬于他物權。(三)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只限于不動產。在這一點上它與所有權和擔保物權都不同,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四)用益物權主要是以民法為依據,但也有以特別法為依據的。典型的用益物權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如立法例上的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用益權、居住權、地役權等。這些用益物權不僅地位較為重要,而且其適用范圍也較為廣泛。但土地法、自然資源法等特別法上也規定了一些用益物權形式,如空間地上權、采礦權等。這些用益物權在主體、客體或效力范圍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首先適用特別法,只有在特別法上無規定時,才適用民法。
首先,物上代位性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擔保物權的重要特征。由于擔保物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擔保財產為目的,而是以支配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為目的。所以,即使擔保財產本身已經毀損、滅失,只要該擔保財產交換價值的替代物還存在,該擔保物權的效力就移轉到了該替代物上了。
給你舉個小例子吧,比如說你朋友跟你借錢,但是你害怕他到時候還不上,于是你們就針對他的筆記本電腦設置了擔保物權。結果債權期限到了,他無力償還并且他的筆記本也被別人不小心砸爛而獲得賠償4000元,那么你就可以針對這4000元主張你的權利。這也就是物上代位性。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o(∩_∩)o
你好,物上代位性最根本的實質是財產的流動性,用益物權是使用他物的行為,不能發生財產的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