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財產分配可以按約定么_分紅,可以自由約定嗎?
特邀律師
先給答案,可以。在舊的公司法里面是不可以的,不論你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業在過去也是可以的。
在我們新的公司法修訂之后,公司制的企業也可以進行不按股權比例的分紅約定。合伙制企業仍然還是可以自由約定分紅比例的。
依據的法條基礎是:參照《公司法》第166條第四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如果你喜歡我的回答,請繼續關注我,點贊、評論、轉發都可以。謝謝大家
謝謝邀請!
公司破產清算財產分配順序如下: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職工勞動債權
破產公司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所欠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4)其他普通債權
(5)剩余財產股東按約定分配
一般情況下,公司破產后其債權往往難以得到全部清償,不會有剩余財產供股東分配。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法海一粟認為,夫妻自行約定的財產分配協議是有效的,除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夫妻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文件。
1、夫妻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只要夫妻雙方自愿就各自的婚前財產、婚后的共同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或者共有的,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2、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目的,同時,對子女扶養和夫妻財產分割進行約定。離婚協議與夫妻財產約定完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離婚,后者的目的是確定財產權屬;前者發生在夫妻關系結束之時(至少是準備結束),后者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前者分割財產的前提是離婚,如果沒有離婚的,則其財產分割是不生效的,后者不以離婚為前提,一旦約定即時生效。
3、注意事項。在夫妻財產約定后,涉及到不動產的,應當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出現意外情況;涉及到動產的,應當交付。這是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的物權變更原則。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答:
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是法定財產制度的補充。夫妻約定財產制有以下些特點:
1、約定的身份條件:約定的雙方應是合法夫妻,不包括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之間的約定。
2、約定的形式要件:書面形式。
3、約定的時間要求:婚前、婚后均可。如有些人結婚前,會作婚前財產協議。
4、可約定的財產范圍:婚姻期間雙方所得的財產、及雙方的婚前財產。
5、約定財產所有種類:a、各自所有;b、共同所有;c、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6、約定的效力:a、對內效力,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b、對外效力,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在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若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財產已經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財產清償;若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
當然,既然夫妻間對財產關系的約定,還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如自愿、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內容合法、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等等。
題主所述“夫妻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即為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約定的財產“各自所有”,在夫妻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在夫妻離婚時,約定的財產“各自所有”的,該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