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是什么意思_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蓋因定作人以其自身所需請承攬人完成工作,若不存在該需求了,卻規定定作人不能解除合同,會給定作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例如,定作人A向承攬人B定做一方形衣柜,后發現房間中已經沒有地方放衣柜了,如果A不能解除合同,則A會得到一個根本沒有任何用處的衣柜,這顯然不合理。
1、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該原材料,因承攬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攬人應當承擔該原材料在承攬人占有期間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負有通知義務。即定作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有錯誤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或存在可能影響工作質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答復并采取相應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承攬人承擔。
3、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并不得更換應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一、定作人應協助承攬人完成工和任務;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條款規定,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提供材料、技術資料,協助承攬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準備工作;
三、按期支付報酬的義務;
四、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技術資料。
第一款是任意解除權,但是給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第二款是解除權,即使造成損失也不賠償。第一款任意解除權舉例比如說我訂購了一張床,我可以隨時解除合同。1對方還沒開始做,我解除了不賠償。對方購買了原料了,我解除了要適當賠償,比如因為我不要床了,原料對方要賣,但是肯定貶值了,我要補償差價。第二就是做完了或者沒做完,我不要床了,等床做完后對方要賣,但是價格低于我出的價格,我也要補償差價。第二款舉例比如說我訂做了一張床,但是對方是讓別人做的,這個時候我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做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