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委托鑒定的效力_技術監督局委托鑒定結果有效力嗎?
特邀律師
這要從那個角度去看問題,假如是爭議雙方都同意技術監督局去委托就另當別論,如果技術監督局以職能部門的職權去委托則是有效的。但是,接受委托的一方是否代理技術監督局行使職權就不對了。這在民法上是行不通的。民法規定的代理權是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那么代理人收取被代理人的費用豈敢違背被代理人的意思?因此,這個是兩難命題。
一般來講,不宜單方委托鑒定,否則開庭后,對方以沒經過本方同意,違反法律規定為由,或者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有問題,鑒定人員或機構資質有問題等要求重新鑒定,法庭一般會同意。
如果對方當事人認可鑒定意見,則鑒定意見可以采納。
同樣情況下,如果單方面委托的鑒定結論和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沖突,則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效力更高。
另外,多數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律師事務所或法院的委托,但不接受個人提起的鑒定申請。
正常的鑒定程序是這樣的。
原告提出訴訟后,先向法院申請進行傷殘鑒定。法院會召集當事各方到法院,在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中抽簽決定鑒定機構,然后,法院給選中的鑒定機構出一個委托函,鑒定機構通知鑒定需要準備的材料,鑒定時間,鑒定場所以及需繳納的費用等,然后按協商確定的時間地點鑒定即可。
抽簽的時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場,也可以放棄到場。
用這種程序得出的鑒定結論一般會優先被法庭采用,并且當事各方無法再進行程序方面的抗辯。
附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判決實例
個人委托做的檢驗報告,一般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由證據證明這份鑒定報告由問題,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不申請重新鑒定,法院一般會采信這份鑒定報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猜測,題主講的是傷殘鑒定吧。
一般來講,個人申請的傷殘鑒定,法院認不認倒還在其次,關鍵問題是對方當事人很可能不認,理由很簡單: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對方不認,法院會允許進行重新鑒定。
為了避免出現這個問題,一般來講,目前訴訟中的傷殘鑒定程序是這樣進行的:、
1、一方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
2、法院審核申請理由是否成立,也就是說是否需要鑒定。多數情況會允許鑒定。
3、法院召集訴訟各方到法院,從法院認可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中,當眾抽簽決定由哪一家進行鑒定。
4、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向鑒定機構發鑒定委托書。
5、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和申請人聯系,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商定鑒定的時間地點。
6、鑒定機構按約定進行鑒定,并在一個月內將鑒定結果送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