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屬于私法范疇_經濟法和合同法的區別?
特邀律師
不是。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并列。
經濟法屬于公法范疇,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而民法則屬于私法范疇,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征。
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答:
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聯系: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于國際經濟法范疇。
2、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區別: (1)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公法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調整對象不同。前者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和外交等非經濟關系;后者則調整各類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3)法律淵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后者除了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外,還包括國際慣例以及各國國內涉外經濟立法。
合同法是規范平等民商事主體間合同行為的法律部門,屬于私法,它屬于民商法的范疇。
經濟法是和民商法平行的一個法律部門,公法性更強。它的內容是國家對市場和市場行為的調整,如市場準入的設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對產品質量、金融市場的監督規制等。它是一個公與私的互動過程。
如果說合同法是橫向的,那么經濟法就是縱向的。二者不是一碼事。
當然,要研究經濟法,研究國家如何調整市場行為,就一定要先對市場行為本身有了解,因此,合同法作為民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律部門,在研究經濟法的時候也是不可逾越的。《合同法》這部法律本身更是基礎性文本。
另外,有些法學領域的外行把經濟法理解成所有與經濟和經濟行為相關的法律,包括民商法、國家規制類法律,這是不準確的。所以看到經濟法這個詞匯時,一定要看清在那個文本里它指代的什么意思,因為內行和外行對這個詞的運用是完全不同的……
稅收征管法屬于公法。 一般調整關系跟國家有關的屬于公法,如《憲法》、《行政復議法》《刑法》等;調整公民、法人等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屬于私法,如《民法》《擔保法》《公司法》等。稅收征管法屬于調整國家與納稅人的,當然屬于公法。盡管稅收征管法有相當多私法措施,但改變不了其是公法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