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屬于什么法的范疇_什么叫商法的復合性?
特邀律師
你好 英美法沒有民法與商法的嚴格區分,也沒有相對于民法典意義上的商法典,英美的商事法律規范有包括單行法律、判例、民間自治規章等等在內的廣泛淵源.
C這道題有一定迷惑性。
商標權屬于知識產權,與物權有幾個區別的地方: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精神產品。這里的“無形”重點在于其客體的性質而非其客體的載體。物權的轉讓最終會體現在“物”的轉移至上,而知識產權是無形的。
2.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專有性、排他性都比物權要弱。兩者發生沖突時,知識產權通常要讓位于物權。同時,結合知識產權無形的特點,權利人實質是不能對知識產權實施占有的;知識產權也不會因其載體的物滅失而滅失。
3.知識產權主要通過法律保障實現,而物權主要通過事實的占有而實現。
4.物權的保護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識產權并未全都如此。
5.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性,而物權沒有。
6.兩者價值的實現不同。希望可以幫到你
商法的復合性包括這樣幾個方面: 1.作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色彩 商法在本質上與民法是相一致的,都是市民社會的法律表現,因此都屬于私法范疇。
傳統的商法偏重于商事個體間的權利義務對應關系,強調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具有很強的任意性和選擇性。在現代社會,各個國家不但加強了對經濟關系的直接干預,也加強了對私權的干預。傳統商法領域也被輸入了一些行政法、社會法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強制性規范,國家通過立法開工干預商事交易活動的規范,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限制,使商法自身具有了公法的特征,出現了所謂“商法的公法化”。但是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著商法已經完全公法化,而只是表明商法是一個滲透著公法因素的私法領域。商法仍然屬于私法范疇,受私法原則和精神所支配。2.作為國內法的商法具有強烈的國際法色彩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習慣 ,經濟法,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法屬于經濟法范疇,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包括物權法,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票據法,競爭法,外匯管理法等。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總體來說,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具體區別則表現在:
(1)調整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2)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對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調整流通領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會的 公平 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 安全!(如票據法中票據的 無因性就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
(4)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國家的部門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他是民法的特別法。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是由全國人大來完成,常委會只有在不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做部分修改。商法由常委會就可以制定和修改。
商法與民法是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系,商法具體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商行為,民法規定民事活動的原則和一般規定。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簡單地說,商法調整的是平等商主體之間的關系,經濟法則調整國家與經濟主體這兩個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于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于經濟法范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并不屬于經濟法主體的范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