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_未成年人有權(quán)訂立合同嗎?
特邀律師
1.純獲利益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在這些合同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獲得利益,不會遭受損失,應當確認為有效合同。考慮某種行為是否是純獲利益的行為,主要不在于是否可能給未成年人帶來某種利益,關鍵要看是否給未成年人施加負擔,尤其要考慮這種負擔的承擔最終是否給未成年人獲取利益。如果負擔與獲得的利益相比,明顯不相稱,未成年人獲得的利益遠遠高于其承受負擔所遭受的不利益,那么這種合同可以認為是純獲利益的合同。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在英美法中,有所謂必需品理論,即:必需品是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條件??和與其在出售和交付時的實際需要相適應的物品。因此,何謂“必需品”,應以未成年人的經(jīng)濟能力、身份、地位、職業(yè)等各種情況為標準來判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可以從事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交易,否則會限制其行為的自由,也會給其生活帶來不便。
3.在法定代理人確定的目的范圍內(nèi)從事的行為:此種交易,實際上已獲得法定代理人的事前概括同意,應當認定為有效。如,未成年人考試成績突出,父母允許其購買大型玩具,數(shù)碼產(chǎn)品等。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一般情況下,無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除了純獲利益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以及與其年齡智力相當?shù)暮贤瑢儆谟行Ш贤渌膽撜J定為無效合同。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簽訂合同屬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關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法總則》按照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不同規(guī)定。
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quán)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據(jù)問題來看,“不具有獨立完全民事能力”想表達的應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而,我們主要結(jié)合《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訂立合同的行為)進行闡述。
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能存在兩種效力狀態(tài):一是直接歸于有效,二是效力待定,即須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方為有效。對直接歸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又予細分,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種類型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直接歸于有效:一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除此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皆屬效力待定,須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
1. 關于“純獲利益”的認定
“純獲利益”區(qū)別于“獲利”之處就在于其獲利須“純粹”。收益多于付出,即可稱之為“獲利”;但僅當無需付出便可收益,方能謂之“純獲利益”。
可見,是否構(gòu)成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取決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無需為獲益而付出,換言之,該行為是否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獲得權(quán)利而無需承擔義務。故“純獲利益”的判斷標準在“質(zhì)”不在“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領他人無條件贈予的一支鉛筆的行為雖所涉獲利頗微,但因贈予并無條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需為之付出對價,該行為得構(gòu)成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1元錢購買了一艘游艇的行為,雖使其獲益頗豐,但因支付了對價,不屬于無需付出便可收益的行為,故其不能構(gòu)成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2.“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認定
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判斷,實際上應分“兩步走”:首先,應綜合考慮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因素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做出評價;其次,再考察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相匹配。
一方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千差萬別,具有強烈的個體性特征;另一方面,民事法律行為的樣態(tài)紛繁復雜,不一而足。加之無論是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的評價,還是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判斷是否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匹配的判斷,都缺少客觀標準,具有很強的主觀性,故關于“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認定,尤需謹慎。
3. 關于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除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和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其他法律行為,均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須經(jīng)法定代理人事先準允或事后肯認,亦即同意或追認,方為有效。換言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非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僅僅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但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未決,其有效與否并不取決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取決于其法定代理人。
4. 追認期可否意定?根據(jù)本條之規(guī)定,追認期為1個月。那么追認期是否必須為1個月?其可否意定?
于此,意定的方式無外乎兩種,一是相對人單方?jīng)Q定,二是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合意決定。
首先,相對人不能單方?jīng)Q定追認期。催告是典型的準法律行為,其行為效果與行為人的意志無關,故即便相對人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對追認期的時長做出了不同表述,其亦不產(chǎn)生法律約束力,不能對抗法律關于追認期的規(guī)定。追認期仍為1個月。
其次,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可以合意決定追認期。追認期屆滿的法律效果,無非是確認法定代理人不作為的默示行為可視為拒絕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可見,法律規(guī)定并非是沉默可得推定為意思表示的唯一情形。如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就追認期的長度和追認期屆滿的法律效果達成合意,其自然亦可構(gòu)成上述條款所規(guī)定的沉默可得推定為意思表示的情形。
(以上系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謝謝邀請。
未成年人是否有權(quán)訂立合同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當根據(jù)年齡進行區(qū)分。
1、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2、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個在法律上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quán)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是一個純獲利益的合同,比如贈與合同或者訂立的合同和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也就是說他有能力訂立這樣的合同,那么就不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追認。
3、已滿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這一未成年人群體,則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quán)依照合同自由原則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