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監事任職資格_監事會的資格任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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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政治素質好,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2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并在職工中有一定的影響力。3熟悉企業管理或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有較強的參與決策和實施監督的能力。4辦事公道,能起到溝通董事會、監事會與職工群眾意見的作用。注:(1)具備條件的公司工會負責人可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并通過法定程序分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2)擔任公司高級行政管理職務的人員不得以職工代表的身份參加董事會或監事會。
公司法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個人負有較大債務未償還的。
3,因貪污、賄賂、侵占、挪用公共財產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滿5年的。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力,執行期滿未滿5年的。
4,擔任破產企業的董事、經理,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清算完成之日起未滿3年的。
5,擔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滿3年的。
白紙黑字規定,那能知法犯規?
條件有:
1、積極條件
(1)根據《章程指引》,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2)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60條的規定,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2、消極條件
(1)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根據《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監事。另外,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2)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除了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會成立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決策。公司董事會有董事長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職資格公司法作了相關的規定,而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任職的限制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尚未滿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尚未滿五年的;(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尚未滿三年的;(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根據《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國家允許法人擔任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積極和消極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監事會成員的卸任與免職的原因和方法與董事基本相同,即監事在任期屆滿時自然卸任。監事還可能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