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與母公司法人一樣嗎_母子公司與分公司區別?
特邀律師
可以分別進行會計主體,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依照法律規定本來就應當建立自己的財務會計制度。 會計主體是現代會計學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之進行探討,有助于會計學界從更高層次理解和把握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主要討論和研究經濟方面的問題。
1、總公司其實就是公司,是因為有分公司的關系,所以才叫總公司,但是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的地位,出了啥事都得總公司擔著;
2、但是母公司,子公司就不一樣了,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方,二者之前是投資關系,在法律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一樣屬于獨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是獨立法人資格,如果子公司的行業表述和母公司一樣,母公司的名字名稱子公司就不可以用,因為是重復的。如果你們對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字一定要一致的,我建議可以注冊分公司,分公司的名稱是隨著母公司走的,舉個例子:上海圖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或是上海圖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徐匯分公司,只需要在母公司后面加上**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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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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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權的占有或控制協議。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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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角度的區別
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
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
設立子公司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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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公司屬于獨立的法人,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愿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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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于: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
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即“合并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并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采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于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可以與母公司具有不同的法人代表!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它們之間的控制關系,可被利用,比如操縱子公司轉移定價、避稅、對抗公共政策或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等。
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一是控制關系。子公司雖然是獨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經營范圍內從事各種經營活動,但其自主性是有限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東會上起主導作用,子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實際上是母公司決定。
二是投資關系。母公司擁有子公司,除了極少數通過協議控制外,基本通過投資實現。母公司與子公司間的投資關系分為兩種情況:子公司的資本全部由母公司投入;母公司與其他公司共同投資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資所占比例使其可對子公司實際控制。
三是財務關系。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行獨立核算,母、子公司在財務上是相互獨立的,但是母公司可以調劑資金的名義,通過正當或不正當手段從其子公司“抽血”。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發展前景直接影響著母公司的收益.
四是管理關系。雖然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母公司與子公司名義上生產和經營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權利,但事實上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通常,母公司除了自身直接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外,其主要職責還是對所屬子公司的領導和管理。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公司的營業范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營業范圍,而子公司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其營業范圍可以再次申請并不受母公司營業范圍的限制。
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經營業務是可以相同的但必須是在不同地域,也可以不盡相同,所以子公司的經營范圍可以超出母公司的經營范圍。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個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母公司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公司,即必須滿足合并報表準則所規定的控制的要求,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母公司可以只控制一個子公司,也可以同時控制多個子公司。二是母公司可以是企業,如《公司法》所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主體,如非企業形式的、但形成會計主體的其他組織,如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