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重傷罪量刑_過失致人重傷罪判幾?
特邀律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另有規定的比如交通肇事致人重傷的這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235條之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非法嚴重損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觀方面實施了非法嚴重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傷他人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傷他人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重傷他人的結果。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刑法》已明確解釋了重傷的定義。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至于個案中是否構成重傷標準,需要結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來進行司法鑒定,實踐中一般由公安機關負責該類傷情鑒定,以此來判斷是否構成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標準。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故意傷害罪中,致人重傷后,就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謝邀。
刑法中從重處罰、法定刑升格、加重情形、結果加重犯、加重構成要件有什么區別?
讓我們借助幾個典型刑法條文來進行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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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舉例:如強奸罪,基本犯罪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從重處罰,也就是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范圍內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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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又稱加重處罰,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滿足某些加重情形,適用基本檔的加重檔。
舉例:搶劫罪中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屬于普通的犯罪構成,其后規定的“入戶搶劫”等8種情形,即加重情形,屬于加重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
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不同,前者是檔內從重,后者是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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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形】又稱加重處罰情形,通常由刑法分則明確規定,可以分為結果加重和情節加重。
結果加重,因犯罪行為出現了一定的犯罪后果而對其加重處罰,如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和強奸罪致人重傷、死亡。
情節加重,因犯罪行為是在特定的場所進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實施而對其加重處罰,如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二人以上輪奸等。
舉例:如強奸罪的5種加重情形中,既有結果加重,也有情節加重;搶劫罪的8種加重情形中,同樣既有結果加重,也有情節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加重情形又有單純的量刑規則與加重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之分。
加重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不同于單純的量刑規則,涉及到犯罪構成的認定。例如輪奸是加重的犯罪構成要件,存在著輪奸未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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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以犯輕罪的意思實施基本犯罪行為,而發生重罪的結果。
如果說前幾個概念還算是刑法上的概念,結果加重犯則是刑法理論上提出的概念,目前還尚有爭議。
通說認為,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須有三個條件:(1)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對加重結果一般無故意。(2)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3)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可能預見。
基本犯罪類型為過失的,不存在結果加重犯,如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
較為公認的結果加重犯:
1.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
2. 故意傷害(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的;
3. 強奸(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或者(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4. 非法拘禁(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5. 拐賣婦女、兒童(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的;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7. 搶劫(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8. 非法行醫(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的;
9.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殺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嚴重“;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概念意義:目前結果加重犯是為了解決什么問題,尚且不甚明確,只能說,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完整而不重復地評價犯罪,確保罪刑責相適應。避免許多犯罪如果造成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只能被認定為是與(過失/故意)致人重傷/死亡罪的想象競合/數罪并罰。
初學刑法者也可以暫時不理會結果加重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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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關系
首先,應當明確,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并非法條競合關系。原因在于,法條競合要求法益同一性,即兩個法條中的罪名所保護的法益是相同的,如果所保護的法益不同,那么就不會成立法條競合;交通肇事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全,過失致人死亡罪保護的法益是人的生命,過失致人重傷罪保護的法益是人的身體健康,故而,不是法條競合關系。
其次,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之間是否是想象競合關系值得討論。
張明楷老師在其《刑法學》(第五版)中提到,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之間是想象競合關系(第468頁)。但筆者認為,這一結論并不妥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行為同時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認為二者是想象競合犯,那么應當從一重,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結論明顯不妥當。眾所周知,之所以規定交通肇事罪,是因為車輛在現代社會的道路交通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較輕的原因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死亡、重傷的結果在相當程度上依賴于車輛駕駛固有的風險(車輛總比人硬),而駕駛車輛的風險是社會必須接納的。基于此,如果認為二者系想象競合犯,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緣由,亦不符合風險社會固有的特征。
同時,即便認為刑法第233條中“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可以緩和這一矛盾進而主張二者仍然成立想象競合犯,前述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因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可以處拘役,但過失致人死亡罪最低也是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也不是想象競合犯。交通肇事行為只有在致三人重傷且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即交通肇事致一人或者二人重傷是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此類情形也就不應當按照犯罪處理。但如果認為二者系想象競合關系,交通肇事致一人或者二人重傷就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就應當按照犯罪處理,結合前述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緣由,這一結論也不妥當。同時,如果認為二者系想象競合,在交通肇事致三人以上重傷的情況下,按照交通肇事罪對待,則應當是拘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中的起點刑,而如果按照過失致人重傷處理,就不會是拘役、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點刑,因為致一人死亡才是起點刑,那么交通肇事致三人以上重傷的情形也應當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處理,結論明顯不恰當。
綜合前述,在認為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系想象競合關系的情況下,無論交通肇事是致人重傷還是致人死亡,最終都要按照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那么在立法技術上交通肇事罪根本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因此,應當認為,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也不是想象競合關系,但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為卻又也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這里就存在問題,即現有法學理論不能很好地解釋刑法,法學理論與刑法規定之間存在沖突。
具體來看,刑法第233條和第235條都規定有“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通常理解為特別法條優先原則。
筆者的意見是,既然已經明確排除了罪名之間系法條競合犯關系,那么只能對想象競合犯理論進行修正,主要的修正意見是,現有的想象競合犯理論認為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將這一理論修正為:想象競合犯通常情況下從一重,但法律規定從一輕的,從其規定。這樣修正就可以緩和矛盾,讓現有刑法學理論符合刑法立法體系。
2、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關系
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是兩個獨立的罪名,因為交通肇事罪相比是重罪且構成要件更多,因此對具體案件的分析思路是:先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構成,就將剩余的情節用以判斷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如果不構成,就將全部情節用以判斷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第133條和相應司法解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肇事行為。這一概念表明交通肇事行為必須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且這一行為與死亡、重傷、財產損失的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交通肇事罪常見的犯罪構成有兩個:其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其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六項特定情形之一的。這里所說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是根據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判斷的。以下舉例說明:
例1,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闖紅燈致使三人重傷。此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是醉酒駕駛和闖紅燈,但與重傷結果存在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是闖紅燈,如果闖紅燈的行為足以使行為人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那么行為人就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還剩余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未被評價,對這一行為進行判斷,這一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應當數罪并罰。
例2,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闖紅燈致使一人重傷。此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是醉酒駕駛和闖紅燈,但與重傷結果存在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是闖紅燈,如果闖紅燈的行為足以使行為人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又行為人存在醉酒駕駛的情形,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全部評價完畢,就只定交通肇事罪一罪。
例3,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使三人重傷。此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是醉酒駕駛,且這一行為與重傷結果存在刑法上因果關系,如果醉酒駕駛的行為足以使行為人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那么行為人就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行為人的行為全部評價完畢,就只定交通肇事罪一罪。
例4,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使一人重傷,此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是醉酒駕駛,且這一行為與重傷結果存在刑法上因果關系,即便醉酒駕駛的行為足以使行為人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但因為行為人不存在其他的五項特定情形之一的違法情形(醉酒駕駛的情形已經被評價),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就將全部情形用以判斷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醉酒駕駛的情形,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行為人只定危險駕駛罪一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例如:過失爆炸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處理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具體看案件的詳細情況,是否構成其他罪名,如果是過失致人重傷,那么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致人重傷罪
不是業內的,隨便說說,僅供參考。
第一,先往最壞的情況說。故意傷害罪,輕傷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就要三年以上了。本案,重傷屬于兩可待排除,但是輕傷沒什么懸念。如果對方有過錯并且諒解,最好的結果是緩刑,最差四到五年,但是完全沒事不太可能。這是定故意傷害罪的話。
但本案,過失也是很有可能成立的,故意還是過失,需要好好爭取,關鍵是證據。如果是互毆,多數會判定故意。如果對方主動找事到家里來,多半可定過失。過失致人重傷,量刑三年以下,如果過失致人輕傷,那就沒有刑事責任了。不過這個要爭取,存疑。
如果能肯定是過失,重傷又不是當時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對方延誤治療造成),免罪還是有很大希望的。
第二,你們當務之急就是搜集對你們有利的證據。
例如,事情誰引起的,誰先動手,這組證明對方有過錯,即便是有罪,也能減輕你方責任。
傷是怎么形成的。如果不是你們打成的,對你們有利。
傷后怎么處理的。重點是你們要送醫對方拒絕。
有無賠償,諒解,有的話酌情從輕。
你方有無受傷,有的話有無證據證明。你方有傷證明對方有過錯。
第三,要求做司法鑒定。鑒定股骨頭壞死與骨折和不及時治療的參與度。鑒定申請中一定要說明,傷后你們要求送醫對方拒絕耽誤很長時間這一事實。
有了這些,后邊就是庭審辯護了。
重點,事情是對方引起的,對方有嚴重過錯。你們要求及時醫治對方拒絕是股骨頭壞死的主要原因。你們積極和對方溝通了。你們是鄰里關系,并無深仇大恨,以及過失還是故意。等等。
所以說,事情并不是不可能化解,不要著急。況且,要定你們的罪也需要證據,尤其前邊提到幾點他們也必須過關。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