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欠薪移交公安金額_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有哪些?
特邀律師
員工告您到勞動局也就是人社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雖然您沒有說具體情況,我介紹一下。不知道告您是哪一項,請自己核對。第一對方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您,勞動監察大隊是行政執法部門,如果您惡意欠薪,已經查實,仍然不和勞動者結清工資的話,該部門可以對您進行處罰。如果不服處罰,不繳納罰款,那么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對方到人社局負責社保的部門投訴您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社保部門會進行調查,然后會同勞動監察大隊對您進行處理。第三,對方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主要是欠薪、工傷賠償、雙倍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等內容。仲裁前期受理后會給你下受理通知書答辯書等,后期會開庭進行審理,而后出裁決。如果不服裁決可以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當然調解也是貫穿其中的。第四就是對方告您騙醫療保險,我感覺第四的可能性教小。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關注我后發私信,有問必回。歡迎大家關注后咨詢,免費為大家排憂解難。請各位伸出友愛的小手,點擊關注的同時也給文章點一個贊,謝謝大家,讓更多的人們了解勞動法,能夠為自己依法維權。這是后期私信回答各位的問題部分截圖,請大家一定關注支持一下,回答了幾千條,只有幾百個人加關注。太不夠意思了,給關注給我動力。謝謝。
近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舉報電話的公告》:
為進一步暢通建筑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舉報渠道,確保廣大農民工朋友及時、便捷反映問題,現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17個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舉報電話公告如下:
請廣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的農民工朋友遇到施工企業或勞務隊伍拖欠工資問題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撥打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反映有關情況,并提供有效線索。全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按照“有報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的要求,對投訴舉報進行認真調查,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這真的是一個好問題,而且是有深度的問題。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后果有哪些?情況估計會有很多種,簡略分析一下以供參考。
丨首先更正一下正確的說法。確切的說,勞動者遇到侵權,要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以前是勞動局,現在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丨第一種情況。接到勞動者投訴后,應該是勞動監察大隊受理,然后開始走流程,通知單位先進行調解,經過調解后,雙方達成一致,勞動者利益訴求得到合理解決。
丨第二種情況。勞動監察大隊調節無效,勞動者只能走勞動仲裁程序,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掌握充足的證據,經過仲裁庭開庭后,勞動者權益得到保護,同時單位會受到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處罰;但是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掌握和提供充足證據非常困難,這就會產生分歧,甚至單位有可能利用各種手段制造假證據或者毀滅對勞動者有利的證據,那樣的話維權的路就會很難。就會出現第三種情況。
丨第三種情況。勞動者證據不充分,無法理由有效的證據佐證自己的訴求,而單位此時會假惺惺的提出讓步,經仲裁庭調節后,讓勞動者的部分利益得到滿足。
丨第四種情況。勞動者不服仲裁庭的調節,起訴至法院,最后由法院判決。
這里邊最重要的是證據,勞動者一般情況下會產生證據不足的情況。
所以勞動者遇到自身權益受到單位侵害時,最重要的是做好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包括工作照、勞動合同、工作文件、工作記錄等,越多越好,越全越好。
然后再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勞動監察大隊必須依法辦事、依規辦事,不管什么樣的企業和單位,只要你證據充足,一定要堅持才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讓自己的訴求得到正確的解決。
這個過程很可能是漫長的,會耗費很多精力,因為畢竟是一個個體和一個集體的矛盾,所以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思想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勞動著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安一般都是協助,法院本身就有法警,法院負責執行查封惡意欠薪著財產,然后拍賣。而且惡意欠薪只是民事案件,最多拘留15天而已就要放掉了。
你好,如果您是一名農民工,您關注并深入詳細看一下“勞動者之哥”,阿哥已經講了一些討薪的“實招”,如勞動維權“四種途徑”等,歡迎大家活學活用。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國家授權代表國家機關保證《勞動法》實施的行政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與企業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責令用人單位或企業限期整改,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現在還可以把欠薪行為嚴重的企實上報省、自治區列入欠薪“黑名單”,利用誠信制度進行聯合懲戒。同時,國家已經把惡意欠薪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不依法履行支付義務的企業與法人或相關負責人,以惡意欠薪罪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總之,國家政府有關部門會依法依規維權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切實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更好發展!
以上是“勞動者之哥”的真實看法與經驗,如有什么需要幫助與提問,歡迎留言與關注,咱們群策群力,共同維護每個勞動人民和廣大農民工兄弟的合法權益!
惡意欠薪由勞動局移交到公安,15個工作日內給出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