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加班費怎么算 舉例_計件工資的加班費怎么算?
特邀律師
問題的關注重點想必是想知道在什么樣的情形下才算是加班吧?
我以為,問題的焦點是如何將計件的勞動定額定的更為合法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才是關鍵。
如何才能合理界定計件工資制的加班費?要分四種方面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定的不合法不合理,絕大多數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都無法完成,只能通過加班加點來完成。這種情形下,應當以一般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完成的計件數量作為勞動定額,并以此為基數計算延長工作時間和加班費。
第二種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定的合法合理,勞動者超過勞動定額的部分,是因加班加點完成的,必須是經用人單位安排的才能算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生產,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定額標準的工資,不支付加班費。
第三種情形。
如果不是勞動者因素,是用人單位因停水停電、機器故障等因素,致使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計件定額,必須經過加班加點才能完成。這種情形下應支付加班費。
第四種情形。
如非用人單位因素,是因勞動者消極怠工等因素,在標準工作時間內,沒能完成計件總額,需加班加點才能完成。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費。
至于加班費數額如何計算,一般財務人員都懂的,不展開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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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計件工資制如何計算加班費
有人說,計件工資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工作量實行多勞多得。其實計件工作狀態只是工資報酬方式的改變,并不改變工作時間的標準。
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企業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計件定額應通過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簡單講,當員工在完成了計件定額后,用人單位又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說的“雙超”,應當支付加班費。而只是“單超”的話,則沒有加班費。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一般計件工資算法: 1、周一到五每天超過定額的部份按1.5倍計算,即計件里已含有加班費。 2、周六、日不計定額,按完成計件量的計件工資乘以2倍計算,即不超定額部份也是兩倍。 3、法定節假日也不設定額,按所以完成計件量的計件工資3倍計算。
1、合同約定工資是1808加崗位工資1492加班費另計,后升職,合同沒變,實際工資5000加績效600加班不計,合法嗎? 合法2、加班費按那個標準算? 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各地有不同的標準,建議打當地12333咨詢。3、合同約定15號發工資沒發如果16日提請仲裁20日工資又發了是否構成拖欠? 不構成拖欠。4、考勤時間為早上9點到下午6點打卡中午吃飯沒打卡,工資計算加班費扣除1個小時做飯點未與員工約定合法嗎? 雖然公司的做法有瑕疵,但沒有到可以認定公司違法的程度。5、主張加班費和高溫補貼需要自己舉證嗎? 加班費需要員工自己舉證加班,高溫補貼由企業舉證已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