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加班費往前追幾年_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4款)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
如果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主張加班費沒有時效,但超過兩年的加班費需要勞動者提供充分的證據,兩年以內舉證責任在單位。
如果已經終止勞動關系,仲裁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
離職了?和原單位所要加班費用、到勞動局要的那份加班賠償費?……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主張加班費不受時效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主張加班費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起算。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由于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用人單位超過兩年的證據沒有保存的,由勞動者完全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一些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往往因為舉證不力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