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公司產生糾紛怎么處理_和公司糾紛?
特邀律師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回答如下:
1,你離職時如果辦理了移交手續,倉庫進行了盤點,盤點結果賬實相符,你簽了移交表,簽字后發生的進銷存就與你無關。
2、如果你沒有辦理移交,或者你移交時沒有對商品進行盤點移交,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公司每天都有商品的進銷存記錄,可以申請查詢記錄,確定這個短少商品的入庫時間,如果是在你離職后入庫的,就與你無關。
3、如果他們提供總公司的發貨時間圖片,你計算一下總公司發貨后,你們收貨的正常時間,如果在你離職后,與你無關。
4、一般公司發工資都是押一個月,如果產生勞資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具體向哪里申請,請咨詢當地人社局。
5、建議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后,可以協商解決,要換位思考,畢竟現在做企業的都不容易。
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債權債務糾紛的解決方式沒有什么區別。1、協商解決,2、仲裁解決,3、訴訟解決。償還債務的方式有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兩種方式。如果遇到老賴,那就不好說了。如果遇到債務人破產,那只能申報債權,由破產清算組依據破產企業的資產狀況依法析產,這種情況是分不到多少銀子的。
股東和企業之間相互借款是常有的事情。最主要的是程序合法,操作合理,盡可能降低風險。以下分情況來進行探討。
1. 企業借款給股東。
(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公司借款給股東,首先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要有必要的審批程序,還要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其次要注意約定的利率不要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最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走,簽定正規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借貸關系等等。
(2) 注意風險。如果長期借款在年度結束后,既不歸還,也不用于生產經營,那么是可以將未歸還的借款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
2. 股東借款給企業。
(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首先公司和股東要簽訂正規的合同,表明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借貸是真實合法的。
(2) 注意風險。
①利息盡量不要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率(超過部分不太合理,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②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不要超過2:1,超過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③如果股東這個時候還沒有實繳出資,那么對應的借款利息也是不得稅前扣除的,借款是不能替代出資的。
④企業向股東支付的利息,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發票可以去稅局代開。
以上財會小童觀點,歡迎評論補充。
影響是很大的,企業樹立形象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往往因一次事件會讓企業建立起來的美好的、陽光的形象一落千丈。
做企業不光是盈利,還要有社會責任。現在是網絡信息共享時代,人們很容易從網上獲得企業的各種信息,這家企業多次發生勞動糾紛,想必口碑已經很差了。那么,職業經理人是不會選擇屢次發生勞動糾紛的企業,優秀人才進不來,企業的發展定會受影響。
這家企業的強硬做法讓人不敢茍同,違背規律,和法律抗衡,終究逃不過失敗的結局。
@晴貴妃 與您分享職場故事
首先,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擔。如果一方主張該債務屬于另一方個人債務的,則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該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次,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根據你的描述,男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生意合作、還高利貸、給公司員工發工資、包養小三。那么其中:第一,生意合作。如果該生意所獲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該生意的虧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二,還高利貸。通常情況下,高利貸的發生是介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外,如果能夠證明該高利貸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主張為男方個人債務的概率較大。第三,給公司員工發工資。該債務屬于公司的正常經營性支出,不屬于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除非該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人格混同)或個人獨資企業。第四,包養小三。如果女方有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包養小三的證據,可以要求小三將財產返還。然后,三項問題回答。第一,如果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女方需要承擔相應的還債義務。第二,建議女方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要求小三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第三,法律上不存在女兒還債的條文。最后,律師建議。鑒于該糾紛涉及的問題多而復雜,給你的建議是讓女方聘請當地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代為辦理。如果在杭州市或浙江省地區,可以來找我當面咨詢。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等事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雙方另有仲裁協議,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