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與要約的區(qū)別_承諾與新要約的區(qū)別?
特邀律師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構成要件:由特定人作出;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fā)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構成要件:由受要約人作出;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fā)出;內容必須與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依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一概念在在其他國家有的被稱之為“發(fā)價”,也有的被稱之為“發(fā)盤”。發(fā)出要約的人被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被稱之為“受要約人”。 要約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 人與人之間,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所說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話,一般是可以實現的. 承諾(Acceptance) 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任何有效的承諾,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guī)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guī)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關于承諾有效要件,大陸法系各國要求較嚴,非具備以上三要件者則不能有效。而英美國的法律對此采取了比較靈活的態(tài)度。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guī)定,商人之間的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guī)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么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么方式進行。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了解時即發(fā)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fā)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通俗點說就是,要約邀請:我有貨,你要么。 要約:行,我要,給你2000塊可以么?承諾:好,成交。 簡單明了不? 要約就是表達一個要與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它的內容要具體明確,如果不明確,就是要約邀請;承諾就是對要約人發(fā)出的要約的答應,表示要與之訂立合同。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yè)交易中,承諾又稱接受或還盤。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
2、新要約: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
3、 區(qū)別在于審查受要約人的答復是否對原要約內容在“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Υ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各個方面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而不宜簡單將其回復認定為是對要約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