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作案工具的法律依據_車輛被認為作案工具,還能否要回?
特邀律師
法院沒有沒收的作案工具,派出所是否應該歸還,要根據當事人情況確定。
法院沒有沒收的作案工具,是按照刑法規定,不需要沒收,但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依據上述規定,一切合法的個人財產,不得非法沒收,否則就是對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因此,如果問題中的他人不是作案的共犯,就應該將交通工具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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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無權沒收財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在刑事訴訟中,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公安機關有權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在刑事案件中,與案件無關的財物,被查封、扣押的,應當在查明之日起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對違禁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于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訴訟終結后處理。
在刑事訴訟中,被扣押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公安機關只負有保管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處理的權利。這些財物需待案件判決后根據判決進行處理。
判決沒有處理的,退還原物主。
依據刑法第64條規定,作案工具應當沒收。 依刑訴法第198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對于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和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 一律沒收,上交國庫。所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對于犯罪工具應當沒收,違禁的物品不得發還,其余物品應當歸還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