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本質特征是_證據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
特邀律師
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或者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
一是客觀性,即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之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二是關聯性,即訴訟證據必須與特定之案件有內在之必然聯系,與案件無關之事實不能作為證據;三是合法性,即訴訟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之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運用數據。
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體表現為: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
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唯一手段,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基礎。刑事證據是迫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也是使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刑事訴訟證據具有以下特征:(1)客觀性。客觀性是指刑事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或者是人對于客觀事實的反映。它是證據最基本的特征,是首要的因素。(2)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有關聯并對證明案情有實際意義。(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和運用。證據的合法性要求:證據必須是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收集的;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的;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證據必須經過合法程序查證屬實。
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
(1)客觀性,是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虛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2)關聯性,是指必須與特定的案件內在的必然聯系,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3)合法性,是指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運用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據有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