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詐騙需要什么證據_微信詐騙報警需要什么證據?
特邀律師
1、保存好聊天記錄。聊天記錄屬于證據形式中的“電子數據”。
2、保存好聊天軟件上的音頻材料,比如錄音、語音等,電話錄音也可以;
3、保存好銀行匯款單據,上面記錄有匯款人和收款人,以及匯款金額; 綜上所訴,關于微信被騙報警需要什么證據的問題,受害方需要收集能夠強有力地證明自己被騙的證據,如銀行匯款單等。在報警處理時,受害人應當向警方詳細說明被騙經過,包括具體的時間、地點、人物和事件,便于警方順著線索抓到犯罪分子,以防止更多的人上當受騙。
1、直接報警就行;
2、如果有聊天記錄可以報警作為證據;
3、聊天截圖轉賬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的。
4、聊天記錄屬于證據形式中的“電子數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款第(五)項、《行政訴訟法》第33條第1款第(四)項、《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第(八)項,都規定“電子數據”屬于證據的一種。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6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中國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這個事還真是有必要好好講講,條文就不搬了,我盡量講的明白一些。
詐騙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審查如下幾項證據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財物的證據。
這個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銀行轉賬,這個提供轉賬記錄即可,很簡單
第二種就復雜了,如果是交付的現金或者實物,盡量提供準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在場知情人員情況,很多詐騙案無法立案,是因為一對一接觸給付財物,被舉報人矢口否認,受害人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給過財物,法律上有個常識叫“孤證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無法作為立案的依據。有些受害人會把家屬喊來一起作證,但是家屬與舉報人利益攸關,僅是聽說過,財物交付時不在現場,這種證據證明效力極低,很難被警方采信。
二、證實嫌疑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
這里面重點一看嫌疑人有沒有隱瞞真實身份,二是看誘使受害人付款的具體事由,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前一項比較簡單,一般職業騙子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但是第二項非常復雜,特別是以代為投資或者合伙經營這種理由取得的財物,如果前期支付過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對于舉報人就更為不利。
很多舉報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資金的行為怎么定性,一般來說,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見的是賭博,那么可以定詐騙,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項,雖然沒有告知舉報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詐騙,僅憑挪用資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這里要看被舉報人是否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關于第二項再特別多說一句,個案難以定性詐騙,但是如果發現以同樣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為,超過了其自身償付能力,則可以定性成詐騙,那么報案人最好事先聯系其他受害人一起報案,有利于盡快立案,不過此類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還需考察被舉報人的法律主體身份。
三、排除經濟糾紛的證據。
相當數量的詐騙案件是由經濟糾紛轉化而來的,這里面有一個過程,一開始是正常民間借貸,之后由于償付能力下降,導致借款及利息無法歸還,這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我接觸過不少報案人,對方沒有及時還錢就報案詐騙,這種情況是無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舉報人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借款,則構成詐騙,所以報案人最好能夠了解被舉報人的償付能力狀況,提供給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當然了報案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不影響報案本身,但是會影響到立案的效率,因為警方需要對被舉報人財產進行清查,這個過程往往比較漫長。
四、被騙財物價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證據
這一點在現金類支付中比較簡單,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只能轉為行政案件處理,但是涉及到財物,如金銀玉器書畫文物等物品則較為復雜,因為最終確定物品價值需經過物價等專業部門鑒定,比如說書畫贗品,報案人在購買時實際上就受騙了,對于物品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一旦鑒定為贗品,往往無法達到立案標準,也就無法立案,一些報案人不理解此類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發生矛盾,這種情況應該舉報的是把贗品當真品賣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騙走物品者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騙的案件中,報案人需提交購買時的有關憑證,作為認定立案標準的依據之一。
首先,準備好自己的個人身份材料,例如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其次,分清楚自己網上被騙的是屬于什么類型的,例如購物被騙、觀看視頻被騙還是其他類型。
第三,詳細描述整個被騙的過程,需要具體些,從什么時候開始,對方是什么樣的身份,被騙了什么財物等內容。
第四,做好證據的保存,網站、網址、轉賬憑證、銀行流水、手機短信等內容保管好,以備公安機關提取。
最后,要做好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心理準備。報案后,有可能被認為是經濟糾紛或者行政案件或者刑事詐騙等。
還望采納。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因此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而致使行為人取得財產從而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但成立詐騙罪需達到一定數額或達成一定情形,下面將列舉詐騙罪立案標準。
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網絡詐騙的報案流程及需要的證據:
一、報案流程:
報警可以直接自己身處地方的公安部門。
報案之后,抓獲了嫌疑人,整個審理時間分為三個階段,公安機關階段、檢察院階段、法院階段。
二、需要的證據
主要圍繞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另外、受理的條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