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可以申請再審_駁回執行復議后能否申請再審?
特邀律師
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解封設備,退案款給申請人,做結案處理。 B公司提出設備屬于自己而提出的執行異議,會因為法院解封設備失去意義。 負責審查執行異議案件的人員,不會受理此異議申請。 既然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畢,限制高消費不用申請人申請,法院在結案時就會主動取消限制高消費,解除查封,否則就算法院工作失誤。
裁定再審后,法院同時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1,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你可以申請再審,但要在兩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現在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高院要在3個月內必須給答復的
3,照你的說法確實有問題,你也可以去檢察院申請抗訴試試
判決收到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發現新證據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申請再審
這個問題,正好有點經驗,看到了就回答一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第三人,說真的,主體有點多,比較復雜,也不知題主具體案情是什么,外加對于異議本身也應區分到底是對什么有異議,才好確定到底是依據哪一條來提起主張,至于如何選擇,該怎么選擇,愿上述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