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_交通逃逸的認定標準?
特邀律師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以下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通肇事逃逸,一般來講有以下幾種常見情形:
第一種,最常見的就是,發生事故后,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的。
第二種,肇事者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的;或者給受害者留下虛假的姓名電話等以后離開醫院。
第三種,報案后不聽候處理擅自離開處理現場。
第四種,肇事者在調查期間擅自離開調查場所逃匿的。
第五種,事情未協商達成一致,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強行離開的。
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大致是這樣的: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包括:
致死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酒駕、毒駕、無證、明知安全裝置失靈以及明知拼裝報廢車輛的以及嚴重超載的)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別惡劣情節包括以下情形: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犯罪還有兩種特殊情況: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認定為事故產生后,沒有承擔法律責任,試圖靠一走了之而致對方損失。肇事逃逸包括事故發生人車逃跑以及人逃跑的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肇事逃逸責任認定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