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管理規定_發生工傷怎么辦?
特邀律師
對此問題從我的個人認識觀點以及對所學習閱讀的法律文本參照,談談個人的意見與建議;
說實在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突然發生工傷,自己及家人往往都會悲痛與驚慌,真的是足于無策,尤其是這工傷爭議,更讓人痛惱,不知道怎么樣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這里必須注意的是;
一,明確遭遇工傷職工單位的名稱(什么單位、法人代表是誰等)對于這種問題,看似簡單,但在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相當多,且不知道自己單位確切名稱的芬動者,尤其在建筑行業中的工程是層層分包,包工后,包工頭又雇請農民工,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工傷,就很復雜、困難。
二,尋找與保存好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包括通知、信函、工卡、上崗證,工資單、工衣等)
三,了解與撐握單位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以及是否申請了工傷認定。
總之職工與用人單位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
個人意見與建議僅供參考。
雁門風正;感謝您的留言、評論與關注
從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新規定及涉及事業單位如下:
1、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2、調整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
3、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取消了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縮短了工傷認定時間;設置了工傷認定的簡易處理程序,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
4、大幅度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
5、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
6、加大了強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新規定。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
擴展資料:
工傷認定的流程:
1、發生工傷,首先要去醫院: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情況穩定后,再轉到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這時候,所在單位需要為傷者先墊付醫療費用,在進行工傷認定后,再手工報銷醫療費。
2、治療的同時,要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原則上需要由所在單位在30天內向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如果單位沒有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傷者家屬或工會也有權提出認定,有效時間是事故發生或被診斷為職業病開始的1年內。
3、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準備一些材料:包括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交材料后,社保行政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情況,會在2個月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就可以得到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
4、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如果因工傷導致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傷者還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出勞動功能障礙級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障礙級別。根據最終的鑒定結果,傷者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待遇和生活護理費。
5、工傷康復服務:此外,工傷保險還給工傷職工提供了工傷康復服務。康復期間,傷者仍然享受醫療費、單位發的停工留薪待遇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傷者如果經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輪椅等輔助器具,工傷保險也可以報銷。
工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根據《工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工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國家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申請期限: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是勞動法里一項重要內容,其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一種約束性,它的認定進行法律化的規定是對勞動關系雙方具體權益的保護。同時,工傷認定的法律化可以減少勞動糾紛以及民事賠償的糾紛問題,使勞動糾紛案件能夠較為公正地得到解決。最后,工傷認定的明確性和科學性,使當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訴權的方向,避免因界定不明帶來困惑,為當事人行使民事權利提供了便利。?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多以案例、選擇題的形式考查,需要大家理解理解性記憶。
一、工傷的概念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簡單概括,即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受到的人身傷害。
二、工傷的認定標準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中,勞動者受到人身傷害是與工作原因相關,且并非由故意、重大過失的過錯等自身主要原因造成的。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案例分析】
黃某是某公司的職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趙某出差參加會議,趙某入住主辦單位安排的某酒店,當晚在客房內洗澡時因浴室防滑墊失效滑倒,經醫院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脫,右股骨內骨軟骨損傷。那么,對趙某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答案】可以認定為工傷。解析:工傷認定需要受傷是因為工作原因,且并非個人過錯為主要原因,在這個案例中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用人單位、會議舉辦單位或學習單位組織或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包括休息)中受到事故傷害,可視為“工作原因”。趙某受指派外出參加會議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在會議安排的房間內洗澡摔傷,應認定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注意:在視同為工傷的情形之中拓寬了一定的界定范圍,此處應注意兩點:第一,突發疾病進行急救的只有48小時內搶救無效的才視同為工傷,超過此時間再死亡的不再視為工傷。第二,舊傷復發的對象指軍人而非所有人】
【例題】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是( )
A.搶險救災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B.維護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D.醉酒導致傷亡的
E.自殘或者自殺的
【答案】CDE。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故AB應視同為工傷,排除;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故CDE選項不得認定或視同為工傷,故選CDE選項。
文/鹽城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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