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_為什么單位不能構成誹謗罪?
特邀律師
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但按《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于一個機關、團體的各個部門。”按此解釋,單位不僅指機關、團體等本身,還指其下屬部門或分支機構。由于《刑法》總則第30條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幾乎虛化得不成其為單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對單位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宣言式規定。因而,對單位犯罪主體的界定,在司法界認識不盡一致。
像是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即只能由單位構成而不能有自然人構成的犯罪;行賄罪,受賄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是純正的自然人犯罪,具體的看看刑法分則。
可以。直接起訴。
金融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可以是一般主體,也可以是特殊主體。特殊主體必須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單位作為犯罪主體,也可以是一般主體或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單位犯罪的主體就是實施了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的并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也就是說只有刑法中規定的具有獨立意志的合格單位,且該主體是為了單位的利益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凡是法律未指明該罪的主體包括單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構成該罪,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1)適格的單位:范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為宗旨
(3)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除了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內的都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于一個機關、團體的各個部門。按此解釋,單位不僅指機關、團體等本身,還指其下屬部門或分支機構。
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中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由股東投資設立的企業法人。
拓展資料: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目前單位犯罪已成為了我國刑事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正確認定單位犯罪主體,準確打擊犯罪,刻不容緩。單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犯某種罪,即使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行為與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相符,也不能給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定這種罪。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這種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